政府信息公开
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锦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及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富锦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修订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
富锦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修订版)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3]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黑财政债[2022]7号)等规定,修订富锦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条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该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利益。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法定债务和政府承诺偿还的隐性债务的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政府提供担保的隐性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法定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
(一)法定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市级申请省政府代理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法定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法定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二)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
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或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全市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国资、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较多的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富锦市财政局。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建立政府性债务统计监测机制。利用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和隐性债务监测平台,按月持续统计监测政府性债务变动情况。
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月报预警机制。按月统计全市下月到期应偿债务额度及偿债资金来源,进行风险预判分析。
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
第七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会商机制。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授权市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针对全市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事件,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共同研究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具体措施与意见。
建立市融资平台公司到期隐性债务展期重组推进工作机制,实施月统计落实、季统计需求、季通报,推动金融机构配合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开展隐性债务展期重组工作,缓解偿债压力。
整理政府性债务风险化解周转金。采取“过桥方式”,用于融资平台公司偿还到期债务的资金周转,避免资金链断裂,缓释债务风险。
第八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报告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一)乡镇政府、相关债务部门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法定债务或政府承诺偿还的隐性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3个月以上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市财政部门接报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和省财政部门报告,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政府提供担保的隐性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本息的,应当提前3个月以上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 政府性债务风险实行分类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一)地方政府债券。市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二)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市政府不得拒绝相关义务转移,并承担全部偿还责任。政府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三)政府承诺偿还的隐性债务。严格按照隐性债务化解实施方案予以化解。
(四)政府提供担保的隐性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第十条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
1.全市需要偿付的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出现违约;
2.全市法定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性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或者因偿还上述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市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
1.全市法定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性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因偿还上述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因到期法定债务或政府承诺偿还的隐性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政府提供担保的隐性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3.市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
1.全市法定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或者因偿还上述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因到期法定债务或政府承诺偿还的隐性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政府提供担保的隐性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3.市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
1.全市法定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本金或利息支付出现违约,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性债务应偿本金不足1%,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不足1%,或者因偿还上述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因到期法定债务或政府承诺偿还的隐性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政府提供担保的隐性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3.市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建立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对因无力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引发的风险事件,根据债务风险等级及时实行应急处置。
(一)当发生Ⅳ级债务风险事件时,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同时,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省政府及省财政部门。
1.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的隐性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亦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2.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隐性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亦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3.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务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提供担保的隐性债务,亦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4.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中央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二)当出现Ⅲ级债务风险事件时,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研究制定债务风险防控具体措施,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债务风险情况,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区域或单位,开展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3.申请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到期应偿还的政府债券本息。
4.市政府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
(三)当出现Ⅱ级债务风险事件时,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统筹全市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时,市政府向省财政申请救助。
2.市政府暂停向省政府申请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
(四)当出现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时,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申请省财政提前调度部分国库资金周转,偿还到期政府债券本息。
2.申请省政府帮助或者接管市财政管理,帮助制定或者组织实施财政重整计划。
第十二条 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应当注重与金融机构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二)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等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三)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四)申请省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向省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
(五)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预算调整方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上报省政府备案,接受省政府审查评估。
(六)改进财政管理。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第十三条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或其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第十四条 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经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要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经市政府同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财政部门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
第十七条 启动应急响应后需保持应急指挥联络通畅,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等联系方式。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
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券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应当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应该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第十八条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包括: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法定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法定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发生Ⅳ级以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市政府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市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地方政府性风险事件的单位开展专项调查或者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市政府审定。
(二)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市政府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追究发生债务风险事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单位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领导责任的,应该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