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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富锦市餐饮业油烟综合整治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02 09:37:12
浏览次数:22364

现将《富锦市餐饮业油烟综合整治管理办法》制定情况汇报如下:

一、 起草办法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佳木斯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减少餐饮业油烟对居住环境的影响,依据《条例》第七条第四款“本条例实施前在禁止范围内已设立的餐饮业经营项目,应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通过调研讨论,结合富锦实际情况,草拟了本办法供审议。

二、 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佳木斯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制定。

三、 起草过程

成立富锦市餐饮油烟问题调研工作小组对市区老旧餐饮业专用烟道建设情况和改造前景进行调研,对专用烟道的建设标准进行研究,编制完成餐饮业油烟综合整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征求各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共6个部门的意见,最终采纳意见1条,修改完成形成整治办法送审稿,通过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四、 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分为整治范围、职责分工、具体规定、法律责任四个部分。

(一)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为富锦市建成区内2020年1月1日《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餐饮业经营项目,2020年1月1日后新注册或承兑的按《条例》中新建餐饮业经营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部门根据办法职责分工分别开展工作。

(三)具体规定

产生油烟的餐饮业经营项目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或设施,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通过专用烟道排放。产生油烟的餐饮业经营项目须安装具有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CEP认证)的质量合格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

(四)法律责任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排放油烟的;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或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的餐饮业经营项目依法予以处罚。

相关链接: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锦市餐饮业油烟综合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