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及管理要求的通告》的解读
一、 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制定出台《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及管理要求的通告》,是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的相关内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政策共分三个方面7条政策,分别对不同型号的锅炉改造方式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整治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能够强化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对锅炉改造的认识,解决我市因燃煤锅炉超标排放污染物导致的污染问题。
四、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对10蒸吨(7兆瓦)以下(含10蒸吨或7兆瓦)供热锅炉实施集中供热并网改造,淘汰原有燃煤锅炉。
(二)对10蒸吨(7兆瓦)以下(含10蒸吨或7兆瓦)生产锅炉、粮食烘干设施和所有窑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或搬迁进入工业园区实行污染集中控制,淘汰原有燃煤设施。
(三)对20蒸吨(14兆瓦)以上(含20蒸吨或14兆瓦)的燃煤锅炉进行脱硫治理。
(四)对35蒸吨(24.5兆瓦)以上(含35蒸吨或24.5兆瓦)的燃煤锅炉进行脱硫、脱硝治理,烟气达标排放。
(五)对服务业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淘汰原有燃煤锅炉。允许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淘汰原有燃煤锅炉。
(六)建成区内禁止新建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建成区外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