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富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锦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效:现行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及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富锦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富锦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2日
富政规〔2022〕4号
富锦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重大体育
赛事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富锦体育事业发展,规范体育比赛奖励,激发和调动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的积极性,激励我市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顽强拼搏,取得优异成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参照《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体育赛事是指奥运会(含冬奥会,下同)、世界锦标赛、亚运会(含亚冬会,下同)、青奥会(含冬青奥会,下同)、亚洲锦标赛、全国运动会(含全国冬运会,下同)、全国青年运动会、全省运动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富锦籍运动员(含富锦市培养输送到上级运动队的运动员)。
第四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将根据其在重大体育赛事中取得的成绩,并结合思想道德风尚及各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章 运动员奖励
第五条 运动员在奥运会上获得金牌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4.5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4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予3.5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给予2.5万元奖励。
第六条 运动员在全国运动会上获得金牌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0.6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0.5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予0.4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给予0.35万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给予0.3万元奖励。
第七条 运动员在世界锦标赛、亚运会、青奥会、亚洲锦标赛上获得金牌给予1.8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1.2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0.9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0.6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0.5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予0.4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给予0.35万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给予0.3万元奖励。
第八条 运动员在全国青年运动会、全省运动会上,按照竞赛规程规定,获得第1名至3名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获得第4名至8名的,分别给予1000元奖励。
第九条 对参加团体(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取奖励名次的主力运动员,按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非主力运动员,按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45%给予奖励。
第十条 在全国运动会及省运会上,对两次计分的运动员,按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协议计分运动员,按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在奥运会、全运会上创造世界纪录,按最新的全运会竞赛规则规定增加代表团金牌的,按全运会金牌奖励。
第三章 教练员奖励
第十二条 业余体校向上级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在正式入队后获得重大体育赛事奖励名次,其输送教练员获输送成绩奖。输送成绩奖的奖励标准为所输送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40%。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运动员获奖情况及奖励标准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划拨。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规范使用奖励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对重大赛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及教练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