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锦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效:现行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及中省直单位:
《富锦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富锦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7日
富政办规〔2022〕1号
富锦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佳金联发﹝2019﹞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引导各金融机构提高服务地方经济积极性,不断壮大实体经济实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奖励与贡献挂钩”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金融工作会议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积极性,加大保险业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保障力度,增强融资担保业金融机构增信能力,鼓励和引导富锦市域内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努力实现金融体系完善、供给丰富、服务一流的金融支持地方发展良好态势。
二、主要目标
通过激励机制实现共谋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合伙人。使金融机构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积极参与、主动作为,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凝心聚力,同向同行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三、考核管理
(一)考核原则
针对金融机构税收贡献度、金融机构支持民营及中小微企业贡献度、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贡献度“三项重点指标”进行考核。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先进、注重绩效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坚持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二)考核范围
在富锦市域内设有网点且运营满二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年度内做出重大贡献的一事一议,其他金融机构暂不列入此次考核范围。
(三)考核奖项及评分标准
1、设“金融机构税收贡献奖”。对本年度富锦市域内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税款中地方留成较同期增量部分给予奖励。
2、设“金融机构支持民营及中小微企业突出贡献奖”。对支持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得分排在前三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奖励。主要考核指标由民营及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贷款较年初增量、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贷款较同期增速、中长期贷款比例和创新性金融产品及服务等6项构成。总分100分。其中:
(1)民营及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5分;
(2)民营及中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量25分;
(3)民营及中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20分;
(4)民营及中小微企业贷款较同期增速10分;
(5)民营及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比例10分;
(6)民营及中小微企业创新性金融产品及服务10分。
此项考核按照各金融机构原始数据,通过金融机构考核标准化计算公式计算得分,按照得分多少进行排序。
3、设“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突出贡献奖”。考核指标由5项构成,总分100分。其中:
(1)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对上争取政策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20分;
(2)支持地方政府化解金融风险情况20分;
(3)落实金融监管及相关政策情况20分;
(4)与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配合情况20分;
(5)金融机构支持乡村振兴成效情况20分。
此项考核按照金融机构综合得分多少进行排序。
(四)奖励办法和额度
1、对获得“金融机构税收贡献奖”、“支持民营及中小微企业突出贡献奖”、“支持地方经济突出贡献奖”的单位发放相应荣誉奖牌进行表彰。
2、对获奖单位班子成员实行物质奖励。按“增量”获奖的金融机构不排名次,有“增量”就有物质奖励。“排名”获前三名奖励的金融机构按5:3:2递次比例计算物质奖励。
3、多项获奖的金融机构可重复进行荣誉表彰以及物质奖励。
4、考核结果向各金融机构及上级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5、对在执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业管理机构,进行荣誉和物质奖励。
6、向获得奖励的银行机构优先推荐新开立财政性资金专户或基本户;向获得奖励的保险机构在下一轮政策性保险承保机构遴选时,依据有关政策优先考虑。
7、奖励资金额度。“金融机构税收贡献奖” 奖励资金的额度是按全市金融机构上一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留成较同期增量的5%计算;“支持民营及中小微企业突出贡献奖”和“支持地方经济突出贡献奖”两个奖项实行定额奖励,每个奖项不低于10万元。
8、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五)组织考核
1、考核工作由市金融服务局负责组织,联合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富锦支行、佳市银保监局富锦监管组、市税务局提出考核奖励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2、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金融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不纳入考核范围:
(1)落实国家、省、市政策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要求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2)发生重大金融风险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3)对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配合不力的;
(4)报送考核数据不实的;
(5)当年发生县级以上信访事件的。
3、本方案考核指标设置及权重分数确定随着经济发展实际进行相应调整。
四、基本要求
(一)提高认识
考核奖励工作是鼓励、支持和引导全市各金融机构增加金融供给,不断改善金融服务,切实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金融机构要提高站位,深刻认识到考核奖励工作的重要性,将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考核奖励工作取得实效。
(二)积极参与
各金融机构要主动作为、全力参与,积极投入到考核奖励工作中来。要以考核奖励“四项重点指标”为抓手,坚持干字当头、干在实处、干在经常、干出实绩,努力在提高服务质量、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上取得突出成效,真正使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血脉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和体现。
(三)严格考核
考核是检验金融工作成效、推动责任落实的重要方式,对金融机构起着导向作用、鞭策作用和激励作用,负责考核工作的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科学运用考核结果,进一步优化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为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五、附则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由市金融服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完善,本方案所有考核指标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由市金融服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