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效:现行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及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富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3日
富政办规〔2021〕10号
富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本市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
核与辐射事故、空气重污染等应对工作,按照本市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市政府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本预案为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为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成员单位有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草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协调、调查,开展应急监测,提出处置建议等工作。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国网佳木斯供电公司,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通讯和信息传输所需要的电力供应及抢修工作。
(3)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协调、组织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出危险区域;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确认人员伤亡情况,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负责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负责放射源丢失事故发生后的立案追缴工作。
(4)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市辖各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慈善捐赠、管理社会捐赠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5)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6)市住建局负责协调、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做好应急处置的工程抢险,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污染物的扩散,确保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与污水处理等安全正常运行。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开展经营性港口码头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突发环境污染;提供运输工具及运输物品的相关情况;参与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中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
(8)市水务局:协助做好涉及地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调查处理和评估。协助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相应对策;提供水利、水文等相关信息资料;协调实施河流的调水、配水等水环境污染水利控制措施;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涉及农田、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0)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调配医护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等开展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病、中毒、染病群众和工作人员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开通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事件受伤害人员得到及时救治;负责放射性污染事件涉及的群众和工作人员的体检工作。
(1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1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桶装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饮)用,防控受到环境污染的食品和桶装饮用水造成中毒。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有关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突发环境污染。
(13)市林草局: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陆生野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14)市气象局:负责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测绘资料,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测绘。
(16)市商务和口岸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17)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园林、绿化等造成损害的调查和评估;协助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生活固体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18)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灭火救援工作;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协助现场级别最高的领导进行现场指挥;参与制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控制方案;配合专业人员对事故现场处置人员、车辆、器材进行洗消;在火灾扑救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灭火用水造成次生环境污染。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部和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3)拟订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
(4)综合协调全市各级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
(5)受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传达环境保护委员会及上级部门指令;
(6)负责与国家、省、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
(7)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8)落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决定事项。
2.4.1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
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派出工作组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导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发现场的应急协调与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污染处置、医疗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等现场应急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现场应急工作。
2.4.2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
(1)污染处置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事件涉地政府和环境应急专家等组成。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
(2)医疗救援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事件涉地政府等组成。组织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情况的发生。
(3)应急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事件涉地政府等组成。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新闻宣传组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事件涉地政府等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5)专家咨询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合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2预警分级标准
预警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录1。
3.2.3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信息发布
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
蓝色预警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
(2)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地方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1启动条件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
4.1.2响应措施
(1)事发地政府立即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报告。
(2)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立即派出工作组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由市政府统一向佳市政府和佳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向佳市政府和佳市生态环境局请求支援。
(4)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派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市政府和佳市生态环境局的领导指挥下,做好相关协调、处置工作。
4.2.1启动条件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4.2.2响应措施
(1)事发地政府立即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报告。
(2)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立即派出工作组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指挥部派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专家组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必要时建议市政府请示上级给予支持。
4.3.1启动条件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4.3.2响应措施
(1)事发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3)事发地政府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4)可能涉及跨流域、跨区域的,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派出相关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4.1启动条件
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4.4.2响应措施
(1)事发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上级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3)事发地政府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4)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上级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请求。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生事件后起1小时内书面上报,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按规定进行电话报告,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市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应迅速组织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遵循属地为主原则,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各项措施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需要其他市救援力量共同协作处置时,由事发地政府报请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经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后,救援力量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调动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Ⅰ级事件信息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Ⅱ级事件信息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Ⅲ级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市政府负责发布。
Ⅳ级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居住在本市的省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市应急领导机构向市政府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进入紧急卫生应急待命状态的建议,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及后续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疾病防控工作的准备。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置的治安维护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件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7.10.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10.2责任追究
对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或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1宣传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意识和防护能力。
8.1.2培训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8.1.3演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演练。
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在突发环境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Ⅰ级响应: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Ⅱ级响应: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