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富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效:现行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及中省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8]20号)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佳政发[201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具有富锦市户籍(富锦市居住证),有康复需求,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并评估认定,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低收入、重病户、多残户等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见《富锦市0-6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附件)。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富锦市(居住证发放地)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市残联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对残疾儿童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市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低收入、重病户、多残户等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由所在镇、街道(社区)进行初审后报市残联,然后由市残联与相关部门沟通核实作出决定。
(三)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监护人自主选择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市级以上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由佳木斯市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要严格按照各类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
(四)资金结算。在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市残联初审报佳木斯市残联审批同意后,由市残联按照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应得补助资金数额报请市财政局后,由市残联与康复机构进行结算,结算周期为每半年结算一次。
(五)经费保障。市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省财政在中央补助基础上给予适当补助。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仍有特殊困难,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给予生活补助。
三、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残联、教育、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扶贫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通过分工协作,明确责任措施,共同组织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残联组织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儿童残疾筛查、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监管、救助对象审核工作,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
教育部门支持幼儿园开展融合教育。具备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融合教育幼儿园开展0-6岁残疾
儿童康复服务,为残疾儿童就近就地提供康复服务。
民政部门负责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对所属康复机构的组织管理和有效监管。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仍有特殊困难,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予以救助。
财政部门负责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残疾儿童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衔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康复机构的资质审定和管理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康复技术培训。落实《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营利性康复机构登记注册。要加强对市内康复机构价格行为监督,督促康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对康复机构价格违法行动依法严肃处理。
四、综合监管
(一)完善协作监管机制。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残联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完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二)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残联组织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指导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三)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残联组织和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建立覆盖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工作,加强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四)检查机制。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富锦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0日
相关文件:富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解读
相关附件:富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