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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害人害己

  • 发布日期: 2019-11-13 15:37:21
  • 来源: 富锦市人民司法

【案情介绍】

       荀某是城郊某集贸市场的一家蔬菜批发部的业主。2007年7月至2009年3月期间,荀某与无业人员马某等3人勾结,采用对在该市场从事蔬菜经营的零售业户实施暴力或口头威胁等手段,不准和限制他们从其他渠道采购货源,只准从自己或由其指定的几家批发点进货,从中加价销售,先后获取非法利润4万余元。同时,荀某还伙同他人,强迫数十家外地在该市场经营蔬菜生意的业户在其兄开办的饭店中用餐,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荀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迫交易罪,遂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荀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非法利润4.3万元依法予以收缴。


【法律解析】

       所谓强迫交易罪,是指在商品交易或服务活动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26条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犯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226条的规定处罚。本案被告人荀某的教训告诉人们,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商业往来越来越频繁,只有建立起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市场交易行为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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