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7年1月21日19时许,龙某与朋友酒后到施秉县城某KTV娱乐,因消费问题与前台服务员发生矛盾,借机起哄闹事,并将KTV酒吧大厅的音响、音响架、花盆、无线话筒接收器、点歌屏、电脑显示器等物砸坏。经鉴定,龙某毁坏的物品价值共计5840元。
【法律解析】
法院审理认为,龙某醉酒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任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龙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根据相关规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案发后,龙某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行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龙某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综合以上情节依法作出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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