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的公告
按照国家卫健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富锦市卫生健康局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在申请执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提交材料。富锦市卫生健康局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严格依法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公告之日起,富锦市卫生健康局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特此公告。
富锦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