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
广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黑人社规〔2022〕10号)、《佳木斯市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佳人社发〔2022〕62号)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自2023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或待遇领取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二、补助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为500元。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时进行相应调整。
三、申领办法
1、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自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向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手续、申领丧葬补助金,经审核确认后,一次性将丧葬补助金发放到位。
2、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应提供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或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相关手续,实行承诺制办理。
3、因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导致多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接从丧葬补助金中扣回。
4、死亡参保人员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业务经办系统于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1月15日停机进行系统切换,停机期间暂停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
可办理时间、所需要件、办理地点,待系统恢复确认后另行通知。
富锦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