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富锦市河湖管理范围“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总河湖长第1号令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启动河湖管理范围 “清四乱”巩固提升行动及严厉打击盗卖黑土行为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现将整治内容公告如下:
1、严禁非法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等公共领域;
2、严禁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取土等行为;
3、严禁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种植树木(堤防防浪林除外)、高秆作物;
4、严禁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在堤身和护堤地上晒粮、存放物料等;
5、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许可或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以及修建妨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等;
6、严禁非法设置拦河渔具、拦河围坝、挖塘养殖,阻塞河道等行为。
对巡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的“四乱”问题,各级河湖长要认真履行执法监督责任,对破坏河湖生态环境和水域岸线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富锦市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