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水务局关于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法定义务的告知书(四)
四、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应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列入工程建设计划;应在生产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完善水土保持设施。
五、严格规范设计和施工管理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弃渣场等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项目开工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整个工程管理体系当中,明确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落实水土保持工作管理人员,制定水土保持管理制度,主动加强与富锦市水务局的联系和沟通。
工程建设期间,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强化奖惩制度,规范施工行为。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表植被;开挖、填筑、排弃的场地应采取拦挡、护坡、截(排)水等防治措施;弃土(石、渣)应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应集中堆放至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按照“先拦后弃”原则做好弃渣防护;土建施工过程应有临时防护措施;施工迹地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恢复其利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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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锦市水务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