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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锦市2016年扶持蔬菜大棚建设补贴办法(暂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01-03 14:21:58
  • 来源:无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及中省直单位:

  《富锦市2016年扶持蔬菜大棚建设补贴办法(暂行)》业经2016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富锦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5日

  

  

  

  富锦市2016年扶持蔬菜大棚建设补贴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佳木斯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农业结构调整,促进棚室经济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制定我市年扶持蔬菜大棚建设补贴办法(暂行)。

  一、补贴范围

  2016年,在市、镇规划建设区域内所有新建50栋以上日光节能温室和蔬菜大棚给予资金补贴,土地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个人或企业自行流转,不在补贴范围内。

  二、建设标准

  日光节能温室基础结构采用下挖式,深度一般1--1.5米之间,高4米左右,跨度9米左右,棚长不低于80米,三面墙体,一面向阳。蔬菜大棚棚长不低于60米,宽不低于10米,全部为高标准桁架大棚。

  三、补贴标准

  (一)日光节能温室。新建日光节能温室的,每栋温室市政府补贴6万元(每栋温室实用面积不低于640平方米,实际造价不低于15万元)。

  (二)蔬菜大棚。新建棚室小区的,每栋大棚市政府补贴0.5万元。

  (三)看护房。每栋日光节能温室配备1栋看护房,新建1栋温室看护房并符合土地政策的,每平方米市政府补贴100元,最高补贴3000元。

  (四)对棚室小区建设60平方米蔬菜保鲜库的,每个保鲜库市政府补贴2万元。

  (五)新建50栋以上园区,市政府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50%的资金配套。同时,园区内温室、大棚均享受单栋补贴。

  (六)贷款贴息。对建成50栋以上棚室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个人或龙头企业,按照日光节能温室每栋5万元、蔬菜大棚1万元的贷款额度按银行利率给予50%贴息,期限为5年。对在贫困村发展10栋棚室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个人或龙头企业给予2万元资金补助。

  (七)实行品牌创建奖励。对蔬菜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和知名品牌的,市政府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

  (八)对棚室小区设立直销门店,并通过“互联网+”农业形式开通网上电子销售模式的,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检查验收

  对2016年建成50栋以上棚室园区的,由镇村提出申请,市农业局牵头,与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对符合标准的予以补贴。此办法执行到2016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