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汽车排放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黑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2〕83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相关要求,我市决定对在本市通行(含外埠进入)的未取得有效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的机动车种类。无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除摩托车外),包括无环保标志机动车和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不予限行。
二、限制通行区域。城区内所有街路。
三、违反规定处罚。违反本通告限行规定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已取得有效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应将环保合格标志贴在不影响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视线的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期起施行。
特此通告。
富锦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