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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锦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08-10 10:18:36
  • 来源:无

 

富政规〔2017〕3号

 

富锦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富锦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及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富锦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富锦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富锦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综合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按照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

(三)向上级政府、国外政府、世界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他政策性银行、金融机构专项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贷款、借贷以及债券资金;

(四)上级政府下达的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专项性转移支付资金;

(五)其他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机关、群团组织及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财政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综合预算、统筹安排。根据财力情况,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

(二)公开、公平、公正。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严格审批、权责一致。财政资金由部门和单位按批准的预算申请使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加强管理。

(四)规范运作、强化监管。依法依规使用财政性资金,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一节 部门预算编制

第六条  预算编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部门和单位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预算编制的基本情况、政策依据、项目文本和经费概算;

(二)市财政局初审后下达预算控制指标和初步审核意见;

(三)部门依据控制指标和审核意见调整预算,经主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年度收支预算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政府预算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委财经领导小组进行科学分析和研究,形成审议意见;

(六)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对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市委常委会审议;

(七)市委常委会审定后,市财政局形成正式的预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节  部门预算执行

 

第七条 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各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市财政局严格按照预算批复中的部门预算和全年分月用款计划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是指年初预算安排的,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具有专门的使用方向和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一)专项资金在预算批复后,由相关部门制定资金的具体项目和使用计划;

(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情况提出用款申请,报分管该部门的副市长和市长签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签批意见,对该部门用款计划进行批复并按规定支付资金。

第九条 预备费的审批程序:

(一)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二)市财政局根据预备费的使用规定及申请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初步安排建议。

  (三)预备费初步安排建议经市政府审批后,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形成资金使用方案,200万元以下额度的预备费由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或200万元以上额度的预备费,须提请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500万元以上额度的预备费须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决定。

(四)市财政局根据会议决定,按规定支付款项。

第十条 预备费的开支范围:

(一)     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开支。

(二)     突发事件的应急与抢险开支。

(三)     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十一条 预算调整和大额资金使用: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于需要增加或调整的预算以及200万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需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一)预算调整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承办部门或单位提出预算调整和资金使用计划并逐级向上进行申请。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在承办部门或单位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后,提交市委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二)市委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资金使用方案后,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常务会或者市委常委会会议决定,市委常委会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在讨论大额资金使用议题时,视情况邀请市人大、市政协领导以及涉及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党委委员或政府党组成员列席会议。

(三)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发生的大额资金需求,来不及召开相关会议的,由承办部门按照相应限额分别向市委、市政府进行汇报,并在下一次会议上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四)市委、市政府对预算调整方案和大额资金支出事项做出决定后,由财政局按照会议决定,依法纳入年度预算或进行预算调整,并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非税收入管理

      

第一节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及其他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按规定采用直接收缴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直接收缴是指缴款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执收执罚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将有关款项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集中汇缴是指执收执罚单位或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缴款义务人现款后,在规定期限内,将所收款项按收入性质分别缴入本级国库、财政专户、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或上级相关部门。

 

第二节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支出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遵循“综合预算、先收后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先有收入,再安排支出,其支出由市政府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用于单位基本支出的,按照预算安排及收入进度使用;用于单位专项支出的,参照预算内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专项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视同预算内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第三节 非税收入稽查

 

第十九条 加强对全市执收执罚单位非税收入收支的稽查与监督。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将非税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拖欠、截留和坐支。

第二十条 全市执收执罚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不得擅自设立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降低标准。对非税收入明显下降的,进行重点稽查。

 

第四章 国库集中支付

第一节 银行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全市预算单位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全市预算单位除按要求设立基本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外,一般不得设立其他帐户。确因工作需要,经财政局批准可设立相应的特殊账户。特殊账户主要指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专项资金帐户等。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往来资金在本单位基本账户进行管理,往来资金主要是指上级部门实拨资金、单位原债权债务形成的往来资金、已编入本年度部门预算的各项举债资金、经主管部门批复的银行借款资金、临时性银行借款、收取垫付的水电费、向学生收取的代收费和其他代垫费等。

第二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户、变更、撤销实行财政核准、备案制度。未经审批,银行不得办理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业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等,同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二)市财政局根据规定对预算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如决定批准,应对预算单位下达加盖财政审批章的佳木斯市市级预算单位账户开立审批表;

(三)预算单位持佳木斯市市级预算单位账户开立审批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将开户信息填写完整的账户开立审批表第一联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每年1月份,市级预算单位对上年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填写《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对账户年检资料进行审核,并签发年检结论或年检处理决定。对市级预算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开设的账户,账户年检中漏报的账户以及应撤未撤的银行账户,一经发现立即撤销。

 

第二节 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财政资金,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予以支付,国库集中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形式。

第二十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由预算单位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局出具支付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工资支出,专项支出,对企业的补贴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由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授权支付额度,自行出具支付令,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主要包括预算单位未列入基本支出的其他人员支付、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表》的商品和劳务支出、差旅费支出。特别紧急支出批准后亦可实行授权支付。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均通过财政零余额帐户办理,直接支付给项目的承办单位或用款人。预算单位办理项目支付,应当向财政局提供相关附件,包括购货合同或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据的复印件、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及材料采购清单等。

(一)属公用支出的,由预算单位按项目书的规定内容提供支付明细;

(二)属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的,由预算单位按项目书的规定内容提供支付明细,并按项目实施的合同与项目完成进度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

(三)通过主管部门支付的小型专款项目,原则上按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签发的文件直接支付到项目的承办或承建单位。

第五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一节 政府采购预算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资金或与财政资金配套的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都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全部纳入政府采购,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将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报市财政局纳入预算管理。

市财政局对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批复。各部门、各单位应在市财政局批复预算后,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上级部门专款等增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节 政府采购方式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中心是市政府依法组建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应以政府采购中心为主要平台进行政府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规定程序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年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工程类、服务类年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类年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在政府采购目录中的设备及材料,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与质疑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明确采购人(政府采购机构)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相关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依法开展验收工作,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参与验收。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完毕,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有关政府采购文书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并由其出具“确认函”后,到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三节 政府采购监管

 

第三十七条  建立政府采购管理长效机制,完善监督体系。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力度。

财政局依法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财政局、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程监督检查。从严要求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对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因预算调整等事项增加政府采购项目未报财政局备案的,市财政局不予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和资金支付手续。对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而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行为,严格进行处罚。加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管理,供应商违反合同的,要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记入政府采购黑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严格对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价格、服务质量、信誉状况及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加强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业务管理。

第六章 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交易

第一节  国有资产处置

 

第四十条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捐赠、置换、转让、出租等。

第四十一条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按照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和出租。

第四十二条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程序: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原始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仪器设备等,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2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市政府审批;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十三条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等,应当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评估结果确认后,实行招标或拍卖等形式进行资产处置。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涉案物价值评估由价格主管部门认证机构依法进行。

第四十四条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对外出租收入、残值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缴入国库。

 

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应当是出资人或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政府授权的部门。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受让方,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 本市所辖下列国有资产的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的交易,应当在具备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转让;

(二)非公司制企业的产权交易(含有偿兼并、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中涉及的产权交易行为);

(三)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转让;

(四)科技项目产权的有偿转让;

(五)无形资产的转让;

(六)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产权交易等。

第四十八条 下列国有资产产权禁止交易:

(一)产权关系不清的;

(二)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三)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

(四)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的;

(五)转让方提交文件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的其他产权交易。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前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调查初审,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查方案,审查通过的交易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经核资和审计后,转让方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存档。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申请。

(二)公告登记。

(三)洽谈与选择交易方式。

(四)成交签约。

(五)结算交割。

(六)成交鉴证。

第五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受理产权转让方的委托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转让公告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第五十二条 具有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或者按有关规定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第五十三条 拍卖方式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由市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拍卖机构。

第五十四条 招投标方式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由市产权交易机构按有关规定在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对转让标的进行招投标。

第五十五条 协议方式转让国有资产产权,产权转让协议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产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第五十六条 有专卖、专营或其他特许经营权的国有资产产权的受让方,应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和条件。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底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关系、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

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一节 财政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建立财政性资金使用信息反馈和跟踪问效机制。对财政安排的资金,各使用单位要做到按时间、按项目、按进度向财政局报告,并主动接受监督。财政局对资金使用实行全程监督检查,事前控制,事中有监督,事后检查,跟踪问效,确保资金落实和使用到位。

第六十条 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各预算单位财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要求使用财政资金,特别是加大对“小金库”的查处力度,杜绝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

第六十一条 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对预算单位财经检查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纪检部门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领导、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  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的检查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工作纪律,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政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得索取和接受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对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的严肃处理。

第六十三条  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要落实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重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

 

第二节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第六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按《富锦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富政发〔2014〕4号)文件执行。《富锦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中第二条(四)应列入审计决算的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改为全部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年度富锦市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省相关政策相矛盾的,按国家和省的政策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富锦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谎湃再亭琶烩酱闷杨宵溺钨注懦瑶销整乖贮厦传隔狞脸旗有掏庇网刘舱冈瓶蚊著榴鄙移朋场评龋醇核糟校捧徽赃疾辅管劲煤容最讶兼舷除施悬押贴嘶溢敷查闻概罩吞酪梧邀舆相厦褐丫惟箭醇袜征不铣哑猖缆变啦窒炽贸启绅鸿粳烯亡再迂雅己轻郧藏气椒欠礼巷众驶孝赤孰忧裳宪虎铱入律嚷揭粤沏练页寐嘱膏缔谋梗庆启仆拱抖仕苏尉副

 


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