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才你好:
关于反映您等11人在2015年11月23日至2015年12月末在宏胜镇的宏兴玉米合作社粮库工程干的钢构挡梁板工程时,被拖欠82280元工资,讨要无果,请求予以解决的问题经我局调査,现答复如下:
您只能提供—份甲方宏兴玉米合作社与乙方李清华订立的工程发包合同复印件和—份自抄的考勤表,再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
因此,你投诉富锦市宏兴玉米合作社拖欠其工资诉求,因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是否存在拖欠其工资及具体数额等事实,我局根据《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对你投诉富锦市宏兴玉米合作社欠薪一案不予立案,建议你去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富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