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建办厅〔2019〕71号),结合县、乡(镇)二级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本标准指引。
一、总体要求
开展市政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运用标准化手段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基层“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具体举措,对于深化基层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全面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指引》将市政服务领域应公开、可公开事项和内容按照科学性、合理性、操作性的原则目录化,易于基层对标实施,便于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在推进市政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中应发挥好指导、监督、评估等作用,认真抓好本《指引》的贯彻落实,推动我县市政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提升。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市级以下市政服务领域的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公开主体包括县级以下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三、编制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市政服务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梳理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明确公开工作机制、流程、方式等规范及要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促进利民便民。立足基层城市管理部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和企业的实际,结合部门工作特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及时、准确公开需要大众广泛知晓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信息,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
(三)鼓励创新发展。支持各地结合区域、领域特点,将提升市政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对接融合,细化拓展政务公开内容,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
(四)实施动态调整。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情况,机构、职能调整情况,具体实践情况及群众反馈意见建议,对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不断适应城市管理服务和人民群众需要。
四、公开事项与标准目录
《市政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为表格形式(见附件),明确了市政服务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的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提供了开展市政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基础性标准框架。市级《标准目录》共编入城镇燃气管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一级事项2个、二级事项5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一级事项1个、二级事项3项;城市供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一级事项1个、二级事项3个。关于各公开主体的职责划分,应依照本地区、本单位有关城市管理事权划分的规定确定。关于监督检查结果等公开内容,可根据实际,对较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作出必要解释和说明。
五、公开工作流程规范
城市管理部门要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依托富锦市政府网站,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公开市政服务领域信息。要全面梳理和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审查、发布、解读、回应等工作环节,推动各环节有序衔接,对于复杂的公开事项应编制公开工作流程图。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推动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