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补贴政策宣传单
按照《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和佳木斯市财政局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佳财规审[2018] 2号)要求,我市为符合条件的市区创业实体落实创业补贴政策,具体政策为: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1、发放对象为: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返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的,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实体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补贴标准为: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要求且带动就业5人(含5人)以下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元;对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补贴标准在10,000元基础上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要求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对从事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提高30%补贴标准。
3、提供要件为:创业主体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审批表》、《小微企业认定表》、《创业主体经营情况认定表》、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备案表原件和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连续6个月申报或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复印件等。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补贴同时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返乡创业农民工申报补贴同时提供《返乡创业农民工认定表》;对从事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小微企业同时提供《从事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项目认定表》。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发放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的,且吸纳各类人员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经营主体。
2、补贴标准为: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初创主体带动就业5人以下(含5人)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10,000元;对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补贴标准在10,000元基础上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就业的增加1人给予2,000元补贴;对从事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提高30%补贴标准。
3、提供要件为:创业主体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审批表》、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社保缴费单原件及复印件和初创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复印件等。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同时提供复员转业退役相关证件,就业困难人员同时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对从事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小微企业同时提供《从事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项目认定表》。
三、创业扶贫奖励补贴
1、发放对象为: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
2、补贴标准为: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要求的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奖励补贴1,000元。
3、提供要件为:创业主体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创业扶贫奖励补贴申报审批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复印件等。
补贴申报时间:2019年1月起每季度末申报一次。
补贴申报地点:富锦市就业局314室申报材料。
政策咨询电话:0454-2728851
富锦市市就业局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