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统计局
关于兑现新增规模以上工业
企业奖励政策的通知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信、财政、统计部门: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十项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7〕18号)和《黑龙江省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运行规联发〔2017〕6号),现就兑现2016年度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 申报企业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2. 企业2016年度主营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经统计部门审核认定,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报材料
1. 企业填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2016年企业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奖励申报表》(附件2),出具《企业诚信承诺书》(附件4)。
2.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3. 2016年1-12月份每个月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须加盖税务部门印章)。
4.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为方便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企业可提供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待现场审核时,聘请的会计机构将查验上述材料原件以及企业有关原始账簿、票据等。
(二)市地申报材料
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工信、财政、统计部门共同形成企业纳入规模以上统计奖励审核意见(统一正式文件)并填报《2016年市地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审核汇总表》(附件3),加盖三单位公章。
三、申报及审核程序
1.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信、财政、统计部门负责将通知及时转发至县(市)和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报,并对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分别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未按时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
2.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依据国家统计局认定的我省规上企业统计数据库,通知申报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新入规企业参加现场审核。
3.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省统计局聘请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等组成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财务指标等现场审核。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信、财政、统计部门请于8月2日前,共同将审核推荐意见及《 2016年市地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审核汇总表》(附件3),连同装订成册的企业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工信委运行调节处、省财政厅产业发展处、省统计局工交处。
(二)市(地)汇总和企业申报材料须形成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书面材料用A4纸打印,电子文档刻录成光盘。
(三)企业申报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省工信委联系人、联系方式:
运行调节处 高申伟、金亮
电话:0451—82620869、82628759
省财政厅联系人、联系方式:
产业发展处:王博 电话:0451—53610100
省统计局联系人、联系方式:
工交处:高松凡 电话:0451—82628469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 黑 龙 江 省 财 政 厅
黑 龙 江 省 统 计 局
2017年7月12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2017年度 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创新产品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工信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造升级“老字号”企业的若干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黑发〔2017〕28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创新产品认定及奖励实施细则》(黑工信科规联发〔2018〕1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决定开展2017年度重点领域首台(套)创新产品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研制单位应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研制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研制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 (四)研制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有固定的生产场所以及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 (五)产品质量可靠,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生产制造的首台(套)创新产品,必须有能反映单台(套)产品制造成本及构成的原始资料和完整的产品销售资料。 (七)单台(套)设备或关键部件以及相关智能控制系统销售价格50万元以上;基础材料销售价格在1万元/吨以上且总价值不低于50万元/批;新一代信息技术软件价值在50万元/版以上。 二、申报材料 (一)研制企业申请材料包括: 1. 首台(套)创新产品认定申请报告和《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创新产品奖励资金申报表》。 2. 产品知识产权和技术先进性的有效佐证材料或新产品鉴定证书。 3. 产品近1年内的查新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及标准备案材料。特殊行业需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4. 能反映首台(套)创新产品研发成本支出情况的相关财务凭证以及销售首台(套)创新产品的合同、销售发票和缴纳税金等佐证材料。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产品申报年度的经营、财务、缴税等情况的佐证材料。 (二)用户单位申请材料包括: 1. 首台(套)创新产品采购应用奖励项目申请报告。 2. 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产品采购合同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用户单位申请首台(套)创新产品采购应用奖励项目的同时,研制单位必须申报首台(套)创新产品认定,有关合同及发票应一致。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地)工信、财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所辖县(市,区)和相关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属地化申报,并于9月30日前联合行文连同企业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纸质材料及电子版分别一式一份)。 (二)申报的首台(套)创新产品的出库单、用户接收证明的日期应体现在2017年度,销售发票、用户使用意见的日期应体现在本通知发文之日前。 (三)整个申报过程须在黑龙江省审批平台审批业务管理系统(http://www.hljzwzx.gov.cn)中体现,具体操作步骤请市(地)工信委提前与省工信委科技处联系。
附件: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创新产品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 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8年9月17日
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创新创业载体 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及公共服务平台 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地)工信、财政主管部门: 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和《黑龙江省创新创业载体、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企业规联发〔2018〕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决定开展2017年度创新创业载体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及公共服务平台资金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奖励资金支持对象为通过市(地)及以上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原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省级和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专业服务的服务机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条件应满足《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1.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市(地)工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包括辖区内中省直单位)申报工作。负责将申报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县(市)和申报单位,并组织申报单位属地化申报,汇总行政区域内申报项目,联合呈文连同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2. 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审核。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任务分工,省工信委负责组织技术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的技术指标进行审核打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财务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的财务指标进行审核打分。同时按照打分排序结果共同提出拟奖励单位名单。 三、有关要求 1. 请各市(地)工信、财政主管部门务于10月15日前将推荐意见(工信和财政部门联合呈文)、《创新创业载体、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项目推荐情况汇总表》(附件1,加盖公章),连同装订成册的单位申报材料(附件2),分别报送省工信委(2份)和省财政厅(1份),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 2. 各市(地)工信、财政部门要认真负责、精心组织、严格把关,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确保申报单位申报材料齐全和真实可靠。对获得奖励资金的申报单位,如发现有违反规定骗取奖励资金的,除追回奖励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工信委中小企业局联系人:赵 义0451—53638638 省工信委创业处联系人:张小平0451—53637986 省财政厅产业发展处联系人:王 博0451—53610100
附件:1. 创新创业载体、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项目推荐情况汇总表 2.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原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要求 3.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材料要求 4.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材料要求 5. 评价排序指标及办法 6. 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及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关于组织民营企业和“老字号”企业 申报加强标准体系建设补助资金 项目的通知
各市(地)工信、质监、财政主管部门: 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和《黑龙江省鼓励民营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加强标准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黑工信企业规联发〔2018〕1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决定开展民营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加强标准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在黑龙江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和“老字号”企业。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和修订的主导企业,同时应满足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年内制定或修订且仍在执行的各类标准。申报条件应满足《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1.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市(地)工信、质监、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包括辖区内中省直企业)申报工作。负责将申报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县(市)和企业,并组织企业属地化申报,汇总行政区域内申报项目,联合呈文连同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工信委、省质监局、省财政厅。 2.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任务分工,省工信委负责组织对民营企业和“老字号”企业的性质认定和注册、信用等信息进行审核。省质监局负责对企业参与制定和修订各类标准,以及是否起主导作用进行审核。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企业相关财务指标和缴税情况进行审核。同时按照审核结果共同提出拟补助单位名单。 三、有关要求 1. 请各市(地)工信、质监、财政主管部门务于10月15日前将推荐意见(工信、质监和财政部门联合呈文)、《黑龙江省民营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加强标准体系建设补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1,加盖公章)、企业申报材料(附件2)分别报送省工信委(2份)、省质监局(1份)和省财政厅(1份),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 2. 各市(地)工信、质监、财政部门要认真负责、精心组织、严格把关,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确保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和真实可靠。对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如发现有违反规定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奖励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开展2018年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 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制造强国战略、《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黑龙江省“互联网+工业”行动计划》,依照《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黑工信规划规发〔2017〕12号),省工信委拟开展2018年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车间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的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须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无不良信用纪录。 (二)企业产品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 (三)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四)企业已制定智能化发展规划和具体推进措施。 (五)申请认定的车间符合《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认定标准》。 二、申报方式 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向所在市(地)、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各市(地)、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材料和车间现场进行核实,并以市(地)为单位统一向省工信委申报。 三、申报材料 申报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认定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申请报告(附件1),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数字化(智能)车间情况概述、数字化(智能)车间具体情况以及相关附件等; (二)企业土地、规划、环评,有关行业要求的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要件(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四、其他要求 请各市(地)于9月25日前将请示文件、车间汇总表(附件3)以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5份(含电子版)报送省工信委。请示文件中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给予承诺。 联系人:规划与投资处 雷 涛 电 话:0451—82667896,18746062767
附件:1. 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申请报告 2.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 车间汇总表 4.《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9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