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富锦市招商引资激励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及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度富锦市招商引资激励资金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7日
2021年度富锦市招商引资激励资金分配方案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1号)和《富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锦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试行)的通知》(富政规〔2021〕2号)、《富锦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激励原则
坚持目标和绩效导向原则,市政府对市直各单位、各镇及市直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进行激励,探索建立适应经济新常态、科学有效的招商引资激励新机制。
二、激励资金来源
佳木斯市政府对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激励资金。
三、激励资金额度和用途
按照《2020年度佳木斯市招商引资激励资金分配方案》,我市获得2020年佳木斯市政府招商激励资金921.8059万元。根据《黑龙江省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激励办法》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招商引资激励资金的通知》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将激励资金的50%用于奖励承担招商引资任务部门和单位及为招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中:100万元已于年初在全市招商引资大会上兑现相关部门和个人的激励,300万元用于今年承担招商引资任务部门和单位以及为招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注:获得激励资金的单位对个人奖励要达到总额的70%),60万元用于改善营商环境奖励企业家、招商引资统计工作奖励所需经费。其余奖励资金的50%用于补充招商工作经费和建立市场化招商机构、聘请专业人才招商、开展产业招商研究、委托代理招商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
四、招商引资激励政策资金分配标准
今年300万的招商引资激励资金按照招商引资金额奖、重大产业招商项目奖、招商引资责任目标考核奖、引入总部经济奖按40%、30%、20%、10%占比分配,奖励承担招商引资任务部门和单位以及为招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一)招商引资金额奖
各镇及市直各单位按内、外资金额两项排名分别按实际到位资金额汇总后,按占总额百分比排序进行分配。内资依据本年度招商引资入统数据进行确认,外资依据商务部统计数据进行确认。
1.内资实际到位金额排名前三的单位按25%、15%、10%给予激励,排名第四位以后的单位分别按位次比例分配剩余的50%激励资金。
2.外资实际到位金额按金额排名给予激励。
3.资金分配标准:占激励资金的40%(120万元),各镇及市直各单位根据内、外资实际到位金额排名进行激励,内、外资激励资金按2:1的比例分配。实际到位金额为0时,对应内、外资不予激励。
(二)重大产业招商项目奖
对引进纳入统计范围内重大产业招商项目(不含房地产项 目)给予激励。
1.当年实际到位资金内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项目分别按实际到位金额的3‰左右给予激励。
2.上述项目为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激励金额增加 10%;国内500强企业投资,激励金额增加5% (按当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和中国企业500强排名计)。
3.资金分配标准:占总激励资金的30%( 90万元)。如无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招商项目,此部分奖励资金的70%将并入招商引资金额奖,30%并入招商引资责任目标考核奖。
(三)招商引资责任目标考核奖
1.由招商引资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按照《富锦市2020年招商引资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进行评分,招商引资攻坚单位在完成任务的单位中按考核分数进行排名,由高到低排序,按4:3:2:1给予激励;招商引资重点单位在完成任务的单位中按考核分数进行排名,取前10名按比例排序分配激励资金;招商引资保障单位中对完成任务的单位按提供的线索数量占线索总数比例进行分配。
2.资金分配标准:占激励资金的20%(60万元),招商引资攻坚单位、重点单位、保障单位和招商引资专班成员单位、招商引资项目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引荐人分别20%、20%、20%、20%、10%、10%给予激励。
(四)引入总部经济奖
1.对引入总部经济项目,并且当年签约实现协议约定的税收缴纳额,按缴纳额所占全年此类项目完成税收的比例给予激励。
2.资金分配标准:占激励资金的10%(30万元)。如当年未引入总部经济,此部分奖励资金的70%将并入招商引资金额奖,30%并入招商引资责任目标考核奖。
对招商引资攻坚单位、重点单位和保障单位以外的单位和部门,如提供有价值的信息线索或引进落地项目,可参与评比排名,并按上述条件分配激励资金。
五、激励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
此项资金经合中心会同审计、财政、纪检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并按规定实行绩效考核管理,同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获得激励资金的单位要通过内部民主决策拿出本单位具体分配方案,报市经合中心备案后,按照本单位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本方案由市经合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