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锦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利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效:现行有效
富政办规〔2022〕2号
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锦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
土壤剥离和利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及中省直单位:
《富锦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利用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富锦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4日
富锦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
和利用实施方案(试行)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利用好珍贵的黑土资源,依据《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把黑土地保护好、利用好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优质黑土耕地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一套涵盖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储存、管理、交易、使用等全过程的工作制度机制,规范全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市政府是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主体,统一领导全市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利用工作,各有关单位、各镇政府和各国有土地管理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及管辖范围负责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具体工作,建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
(二)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与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相结合,编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做到“应剥尽剥、应用尽用”;应与农业生产、土地整治、生态修复等工程衔接,统筹安排剥离、运输、储存和再利用等工作。
(三)坚持“谁用地、谁承担”。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由市政府或项目用地单位(个人)实施。鼓励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三、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市政府成立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市长任组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市场监督局、水务局、林业和草原局、交通局、各镇政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各国有土地管理单位为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会同农业农村局对农用地转用项目、土地征收建设项目和临时用地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工作,建立全市土壤剥离、储存、利用管理信息。
农业农村局负责与自然资源局对土壤剥离工作验收;负责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壤剥离和利用工作。
各镇政府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建立土壤储存和利用台账,将设施农业用地项目耕作层土壤剥离、储存、利用等信息在设施农业用地报送自然资源局上图入库时一并报送备案。
财政局负责土壤剥离、利用等工作所需经费保障。
市场监管局负责商品交易市场和电商平台黑土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交通局负责道路上运输黑土行为监督管理。
水务局负责河湖清淤收集的黑土储存利用工作。
林业和草原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各国有土地管理单位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土壤储存和管护工作。
四、实施范围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范围。农用地转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占用的耕地、临时用地占用的耕地、设施农业用地涉及破坏耕作层的耕地,在项目建设占用前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成片开发和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应在供地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将剥离土壤直接输送到再利用场所或储存在指定地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临时用地项目、设施农业用地需要土壤剥离的,应在开工建设前按照剥离利用方案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将剥离土壤直接输送到再利用场所或储存在指定地点。
耕地坡度大于25°或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严重污染、沙化、盐碱化等不适宜剥离利用的,经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认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可不纳入剥离利用范围。
(二)实施主体。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成片开发项目及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由市政府指定具体承办单位实施,土壤剥离、运输、储存、利用等费用纳入供地成本。
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剥离、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开发成本。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占用耕地的,由用地主体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承担相关费用。
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由项目用地单位(个人)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储存和复垦,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实施步骤
(一)编制土壤剥离方案。由剥离实施主体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方案编制完成后市政府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并出具审查意见,由自然资源局备案并发放《备案凭证》,实施主体持备案凭证方可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储存和利用。
临时用地或破坏耕作层少于1亩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可不单独编制方案,但要在土地复垦方案中设专门章节,说明土壤剥离主体、存储管护以及利用方向等情况。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用地单位(个人)在镇政府的监管下实施剥离、储存、复垦工作。
(二)土壤剥离。实施土壤剥离的单位按照评审通过的《土壤剥离方案》开展土壤剥离工作,要有土壤剥离工程施工全程记录,建立施工台账,准确记录土壤剥离、储存的土方量,形成全程的文件、图件、影像资料,在申请验收时提供所有资料。
(三)土壤运输。土壤利用或储存运输需持有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备案凭证》。耕作层土壤剥离及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四)土壤储存。剥离的土壤原则上做到“即剥即用”。对剥离的、且暂时不被利用的耕作层土壤由市政府指定储存单位进行集中储存,土壤储存点应遵循就近存储、易于存放,并设立专人管护。土壤储存点尽量利用废弃土地、闲置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避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水源地等敏感区域。
土壤储存要采取必要的工程防护和保育措施,防止出现水土流失、土壤质量退化和安全隐患。
(五)组织验收。农用地转用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建设项目、临时用地项目负责实施土壤剥离的单位(个人)耕作层土壤剥离完成并运输到指定的利用区或储存区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土壤剥离工程施工全程的文件、图件、影像资料。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进行项目开工建设。设施农业用地涉及土壤剥离的由镇政府负责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自然资源局备案。
(六)剥离土壤利用。剥离的土壤以市政府统一调拨利用为主,实施剥离主体自行利用为辅。通过市场化有偿方式使用的,应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平、公正、公开交易。剥离的土壤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矿废弃地复垦、生态修复等项目,以及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等农业生产生活,富余土壤可以用于绿化。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负责全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组织领导工作,各有关单位和各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健全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监管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力度,禁止破坏耕地土壤、盗采泥炭黑土和私自倒卖土壤等违法行为。发挥村屯、农户等广大群众监督作用,动员全社会共同防止破坏黑土耕地行为,营造人人有责、共同保护黑土耕地的监督体制。
(三)强化经费保障。土壤剥离、运输、存储、使用等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保证土壤剥离工作正常开展。
(四)强化宣传监督。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宣传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增强公众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