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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锦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效:现行有效
富政规〔2022〕7号
富锦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富锦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及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富锦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富锦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
富锦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富锦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版)、《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修订)》《富锦市财政资金及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富锦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富锦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市政府根据企业的性质,授权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第五条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企业的设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新设立企业必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一律不得擅自设立国有企业。
第八条 新设立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政策;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有明确的投资主体、出资方式。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合理的公司组织架构,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管控制度。
第十条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党对企业的领导,强化企业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十二条 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企业日常管理,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三条 出资人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其中,市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个别规模较大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由市国资办会同市委组织部提名,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任免;领导层其他干部及子公司领导层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企业中层负责人由出资企业任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市国资办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组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依据考核结果,决定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应依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设立内部机构和岗位,参照市域平均工资水平确定职工薪酬,岗位设置和职工薪酬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四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市国资办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并于每年3月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本企业及其子企业上年度企业产权登记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与项目投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不得损害国有出资部分利益。
第二十条 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应按规定直接上缴市财政,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指市本级企业上缴,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国有参股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转让获得的净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全部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比例由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企业经营效益情况等在年度间进行动态调整;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比例和具体名单,由市财政局在每年部署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前,拟定并会商相关预算单位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的控参股协议中有关股利、股息有特别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向市国资办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和收支明细表、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财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和各项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接受继续教育,更新财务知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包括请示事项和报告事项。请示事项是指须经市国资办审核、市政府批准的事项;报告事项是指向市政府和市国资办告知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以下事项为请示事项:
(一)制定与修改企业章程;
(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改制、上市;
(三)国有资产转让;
(四)需审核的投资计划;
(五)重要资产评估,因改制、资产转让、解散、破产、债转股等所发生的资产评估;
(六)重要人事任免;
(七)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请示事项。
第三十三条 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需备案的投资计划;
(二)企业融资计划;
(三)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四)不属于请示项目的其他资产评估;
(五)向子企业委派股权代表,派出监事;
(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造成公司人员死亡或重伤,以及重大财产损失;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诉讼案件以及职工集体上访等;
(七)企业发生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国有股权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或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刑事犯罪;
(八)企业年度采购计划;
(九)企业岗位设置和薪酬分配方案;
(十)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事项。
第三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须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履行相关程序,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根据国有企业功能定位与分类要求,严格执行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控制非主业。
第三十五条 出资企业作为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职责;
(四)投资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出资企业要加强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科学论证,完善决策程序。决策要件主要包括:
(一)投资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尽职调查报告;
(四)专家论证意见;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有助于项目前期研究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出资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在形成决策意见前,必须经企业本级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董事会在综合评价基础上形成董事会决议。出资企业召开董事会,应当提前通知监事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三十八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条件恶化、投资方案发生重大调整、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等重大变化时,出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当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三十九条 出资企业应当报送投资完成情况季报、年报,报送时限分别为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和元月20日前,内容主要包括:
(一)纳入战略规划的项目落地实施情况;
(二)投资完成情况及效果分析;
(三)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四十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依照《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富锦市国资办会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事项的具体执行以国家、省、市各部门颁布实施的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富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锦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8〕9号文即行废止。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