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富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锦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现行有效
富政规〔2024〕2号
富锦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富锦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及中省直单位:
《富锦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富锦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富锦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
富锦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管理办法(试行)
为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和《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市交易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
第二条 坚持规划引领、用途管制、村民自治、权益保障、权属清晰、权能完整、统一市场、统一监管、同权同责、合理分配的原则。
第三条 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的方式,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接受市场监管。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底前拟订年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计划,经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市自然资源局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评估土地价格,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方案,报镇政府审核。
第七条 镇政府对村集体申请的土地入市交易方案、村民会议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意见报市自然资源局。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镇政府提交的相关材料,协调发改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相关产业规划和环保等要求的由有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局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镇政府的审查意见和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呈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市自然资源局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土地招拍挂活动。
第十一条 交易成功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合同中应载明土地界址、面积、使用方式、动工期限、使用期限、交款方式、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收益分配和双方权利及义务等。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镇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规定确定,出让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合同约定交齐土地价款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富锦市税务局代收后缴入市国库。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使用者持合同书、缴款凭证等相关资料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第十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土地使用权人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继续使用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入市交易。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三)已列入拆迁范围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四)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保要求、产业导向目录及相关产业规划的。
(五) 已办理抵押登记,且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 以建设用地名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与建设用地捆绑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农用地。
(七) 其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入市的情形。
第二章 协调联动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由各镇政府、自然资源局、发改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财政局、税务局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组成的协调保障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共同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和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自然资源局为协调机制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召开协调会议。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土地价格评估和入市交易方案编制工作。土地价格评估、入市交易价格的确定、入市交易方案应由集体研究决策确定。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土地价格评估、入市交易价格的确定、编制入市交易方案等进行监督审查,符合入市交易的出具审查意见,指导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申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第二十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制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并提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指导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入市交易方案,协调发改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等部门进行审核,将符合入市条件的报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协助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在土地交易平台开展入市交易,配合财政局、税务局进行市政府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收缴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局负责对拟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审核。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用地项目是否符合乡村振兴发展,优先支持乡村振兴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保障乡村振兴发展用地需要。
第二十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项目建设工程的审核和监管。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收缴。
第三章 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服务与监管作用,做到监管和服务并重、权利与义务对等,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组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中应依法、公开进行,并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社会各界监督。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召开集体经济组织会议,对会议记录、地价确定、土地公开交易、签订合同、合同履约等行为负责,对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使用行土地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足额缴纳土地价款和使用土地,不得侵害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经出让人同意后,依照本办法规定报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时,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年限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权人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收益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应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的收支使用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接受监督。各镇政府和农业农村局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的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对集体经济是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土地招拍挂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税务局应加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和监管市政府收益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富锦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结束止。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印发
相关文件:关于对《富锦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