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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2-04 13:40:51
浏览次数:8090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坚决彻底整治“九小场所”突出风险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规定,按照佳木斯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至3月31日,对全市“九小场所”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单位应依法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认真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开展隐患自查自改

  各场所要严格落实“四懂、四会、四个能力、五个第一时间”要求,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自查自改。重点自查消防安全责任和制度是否落实,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建筑室内外装修装饰、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对于发现存在的问题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隐患发现及时、整改到位,切实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火灾防控能力。

  3、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各场所应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特别是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冷库严禁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破坏原有防火分隔;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禁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使用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严禁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建筑内设置人员居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严禁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严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设置障碍物。

  4、严格动火作业管理

  各场所应健全完善电焊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持证上岗,严格按规定流程履行审批手续,落实现场安全措施。严禁违章违规动火作业,严禁安排无证人员作业、严禁未经审批作业、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作业、严禁未清理周边和下方易燃可燃物或未采取防护措施进行作业。

  5、严防燃气事故发生

  餐饮场所禁止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应设置专用气瓶间,用气瓶和备用气瓶要分开放置,连接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禁止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要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严防因燃气引发的各类事故发生。

  6、开展消防安全提示

  各场所要向公众提示本单位火灾危险性;提示本单位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逃生自救;提示本单位内灭火器、简易防护面罩等逃生设施、器材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公众在各场所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或者其他有效途径进行举报,对举报重大火灾隐患核查属实的,将给予奖励。

  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加强执法检查,依据各自职责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小型学校幼儿园、小型医疗机构、小商店、小餐饮、小旅店、小歌舞娱乐、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小生产加工企业等场所。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