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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富锦市市政设施管护中心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4-02-26 09:23:55
浏览次数:8483

一、项目概况

1.建设单位:富锦市市政设施管护中心

2.建设地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富锦镇林场村

3.建设性质:新建

4.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黑龙江辰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5.建设内容:总占地面积为39533m2。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沥青砼拌合站,年产5万t;水稳拌合站,年产水泥稳定碎石料4万m3;水泥砼拌合站,年产水泥砼2万m3。

6.劳动定员及工作天数:本项目员工30人,年工作210天(4月—10月),一班制,8小时。本项目设置食堂,食堂共有灶头2个,供给员工中午用餐。

7.项目投资及工程进度: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92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4.6%。施工工期为2024年05月至2024年06月。

二、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与环境保护目标

(一)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环境空气:根据《2022年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可知,2022年佳木斯市空气质量级别达二级标准,达标天数为348天(95.6%)。PM2.5、PM10、SO2、NO2、CO-95per、O3-8h-90per年平均浓度为25μg/m3、37μg/m3、5μg/m3、17μg/m3、1.0μg/m3、106μg/m3,佳木斯市2022年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域。补充监测的TSP、苯并[a]芘24小时均值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1小时平均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标准要求。

地表水环境:根据《2022年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2022年,本项目所在松花江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

(二)环境保护目标

项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目标;厂界外5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表1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名称

坐标

保护对象

相对厂址方位

与本项目厂界最近距离(m)

保护内容

环境功能区

东经

北纬

林场村

132.033004

47.238998

人群

NW

2064

农村集中居住区

二类区

海沟村

132.080993

47.237999

人群

ENE

2609

农村集中居住区

二类区

临城村

132.057006

47.2215996

人群

SE

212

农村集中居住区

二类区

新发村

132.050003

47.211700

人群

S

1545

农村集中居住区

二类区

三、主要环境问题与污染防治措施

(一)大气环境

主要环境影响:施工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施工扬尘、物料堆放及运输扬尘、汽车尾气;运营期废气主要为重油罐大小呼吸废气、干燥滚筒重油燃烧烟气、干燥滚筒废气、矿粉罐粉仓废气、导热油炉烟气、柴油罐大小呼吸废气、振动筛飞尘、沥青罐大小呼吸废气、沥青砼搅拌废气、水稳料水泥储罐废气、水泥砼水泥筒仓废气、厂内运输扬尘、原料堆场扬尘、装卸扬尘、食堂油烟废气。

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围挡,定期对施工场地洒水,运载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车辆加盖篷布,物料在堆放时加盖苫布,施工期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限值要求。

运营期沥青砼生产线中干燥滚筒产生的颗粒物、燃烧器产生废气、搅拌机废气与沥青储罐呼吸废气一同引入布袋除尘去除颗粒物,再引入活性炭吸附装置中净化沥青烟、苯并[a]芘,处理后的混合气体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和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25m排气筒的排放速率限值和浓度限值标准要求,未收集的苯并[a]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沥青砼生产线中导热油炉产生的废气引至8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污染物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系统为全封闭结构,矿粉罐、水稳料水泥储罐、水泥砼水泥筒仓呼吸粉尘,经筒仓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仓顶有组织排放,污染物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要求。重油罐、柴油罐采用卧式罐,重油罐、柴油罐罐顶呼吸阀设活性炭吸附相关设施,厂区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采用油烟净化装置对食堂油烟进行处理,经处理后的食堂油烟经专用烟道引至屋顶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限值要求。各堆场均采取苫盖,原辅料输送采取密闭措施,堆场地面全部硬化,并对堆场进行定期洒水抑尘;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在采取以上措施后,厂界污染物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颗粒物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评估认为,废气治理措施可行,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二)水环境

项目施工期废水包括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施工废水。运营期废水为生活污水。

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用于周边洒水降尘;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积肥。

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厂内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产生用水进入产品中,因此,本项目无废水向地表水环境排放,不会对地表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评估认为,废水治理措施可行,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三)声环境

主要环境影响: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产生的噪声;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水泵、风机、生产设备等噪声。

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加强施工车辆管理,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项目无声环境敏感目标,本项目基本不会对声环境质量造成不良影响。

评估认为,噪声治理措施可行,声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四)固体废物

主要环境影响:施工期包括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运营期包括废活性炭、布袋除尘器收尘、废导热油、废料、溢料、实验室废料、废油脂、生活垃圾。

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送政府指定地点处理,不得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市政环卫部门清运。

本项目生活垃圾交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理;废油脂委托餐厨垃圾处理厂处理。矿粉罐粉仓布袋除尘器、水泥砼水泥筒布袋除尘器收尘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排气筒(DA001)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废石料与溢料由骨料供应商回收破碎后重新利用;实验室废料由骨料供应商回收破碎后重新利用;废导热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暂存;沥青储罐、搅拌设备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暂存;废矿物油储存在危废贮存库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评估认为,固体废物治理措施可行,影响分析结论可信。

四、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企业投产运营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

本项目根据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HJ1119-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848-2017)要求提出了环境管理要求,制定了环境监测计划。

五、评估结论

(一)产业政策和规划符合性

1.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2024年2月1日实施),本项目不属于“第一类鼓励类”“第二类限制类”“第三类淘汰类”。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2.项目符合《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佳政规[2021]4号)和《关于更新调整《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公告》中管控要求。

(二)总量控制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GB953-2018),本项目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

(三)总体结论及建议

报告表编制较规范,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要求;建设项目概况和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清楚,依据工程与环境特点,确定的评价重点、环境保护目标、采用的评价标准均准确,工程分析较清晰,环境影响分析结果基本可信,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基本可信。

综上所述,报告表已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可按程序上报审批。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佳木斯市富锦生态环境局审批科0454-2325704

公示时间:2024年2月26日--2024年3月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富锦市锦绣大街西段    邮 编:156100

 

 

 

佳木斯市富锦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