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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4-01-30 10:24:21
浏览次数:2550

一、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办理流程

1、申请。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及儿童主任可代为提出申请。

提供材料包括

孤儿: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监管协议;

    (二)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三)孤儿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医院出具的孤儿出生证明;

(五)孤儿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六)一寸彩色照片3张。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监护协议。

(二)实际监护人监护证明;监护人无抚养能力证明;

(三)1、公安机关或法院出具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死亡、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遣送出国、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相关材料;2、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联或法院出具的失踪材料;3、按照当地规定,重特大疾病鉴定部门出具的重病材料;4、第二代或是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医院出具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出生证明;

(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七)一寸彩色照片3张。

2、审核审批。孤儿:由孤儿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形成审核意见的材料上报至民政局→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告知孤儿监护人,按程序发放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形成审核意见的材料上报至民政局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告知孤儿监护人,按程序发放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