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实施道路运输精准监管,按照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道路运政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黑交便函〔2023〕1073号)中相关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开展道路运政数据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省运政管理系统中,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车辆数据。
二、清理原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且超过证件有效期 30天未按规定申请换发的,由原行政许可机关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含所属车辆《道路运输证》),并予以公告。从事道路班车客运的企业取得的班线运输许可同时撤销。
(二)《道路运输证》注销。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且超过180天的,车辆《道路运输证》有效期逾期超过180天,且未按规定申请换发的,由原行政许可机关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予以公告。
截至9月8日,超期车辆名单:
车牌号:黑D21314 道路运输证号:230882300102
车牌号:黑D23232 道路运输证号:230882300115
车牌号:黑D22331 道路运输证号:230882200012
车牌号:黑D27939 道路运输证号:230882300132
车牌号:黑D21362 道路运输证号:230882300168
车牌号:黑D22265 道路运输证号:230882300111
请所涉及的被许可企业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回车辆《道路运输证》,逾期未交回的,视为作废。
特此公告
富锦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8日
监审:唱雪岩
审核:王作为
编辑:由国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