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清理整治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129号)精神,从即日起对富锦市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全面清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均属清除范围。
二、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停止违法行为。
三、未经批准已私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须在2024年11月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处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富锦市委政法委员会
富锦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8月29日
监审:宫相炜
审核:董向婷
编辑:赵纳 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