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富锦01号
佳环罚〔2025〕富锦01号
当事人名称: 富锦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许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230882MB1A96525Q
地址: 富锦市大榆树镇隆川村西1公里路南
我局于2024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单位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单位违法事实;
3.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单位位置信息;
4.现场检查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单位违法事实;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4日,提供单位:富锦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证明内容:单位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关于富锦市殡仪馆异地迁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4日、提供单位:富锦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证明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单位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营活动中产生废活性炭;
7.《国家固体废物名录(2025版)》: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
8.《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行业类别;
10.电子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资格证明;
1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12月3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第二次检查时企业未改正违法行为;
12.现场检查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12月3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第二次检查时企业未改正违法行为;
13.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的违法信息;
14.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表: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4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2025〕富锦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2025年3月17日接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情节:行业分类:住宿和餐饮业/其他社会服务业行为,情形:未备案,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中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改正不及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8日
监审:王辉
审核:刘洺睿
编辑:韩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