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4〕富锦08号
当事人名称:富锦市宸合采石场:
投资人:李x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xxxxxxxxLT48N
地址:富锦市向阳川镇永利村
我局于 2024 年8 月23日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采石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8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4.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供时间:2024年8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行为信息);
5.富锦市宸合采石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23日、提供单位:富锦市宸合采石场,证明内容:公司信息);
6.富锦市宸合采石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23日、提供单位:富锦市宸合采石场,证明内容:委托信息);
7.富锦市宸合采石场采购合同(提供时间:2024年8月23日、提供单位:富锦市宸合采石场,证明内容:总投资额);
8.关于富锦市宸合采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提供时间:2024年8月23日、提供单位:富锦市宸合采石场,证明内容:原环评审批意见要求建设内容);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提供时间:2024年8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环评类别);
10.企查查企业性质查询结果(提供时间:2024年8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规模);
1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3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企业开展复核时企业未改正违法行为);
12.现场检查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8月3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企业开展复核时企业未改正违法行为)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富锦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根据违法情节(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除化工、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以外);项目建设地点: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产业政策的要求;项目建设进程:生产阶段或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改正不及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叁万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1月14日
监审:王辉
审核:刘洺睿
编辑:韩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