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
富锦市杨氏养生馆等793户市场主体(详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你(单位)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进行了实地核查,但通过登记的经营地址和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依法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通过富锦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fujin.gov.cn/)、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公告送达,责令富锦市杨氏养生馆等956户市场主体予以改正,办理变更登记。至今仍有793户市场主体,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上述793户市场主体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娜 联系电话:0454-8902040
附件1: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富市监罚告〔2024〕59号)
附件3: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富市监罚告〔2024〕60号)
附件4:拟吊销的有限公司名单(37户)
附件5: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富市监罚告〔2024〕61号)
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27日
监审:杨守昆
审核:刘庆旭
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