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4〕富锦07号
当事人名称:富锦市信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2xxxxxxxx6P
地址:富锦市富锦镇红星村
我局于2024年9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砂石堆露天堆放于厂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9月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4.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供时间:2024年9月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行为信息);
5.富锦市信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2日、提供单位:富锦市信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公司信息);
6.富锦市信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2日、提供单位:富锦市信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委托信息);
7.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提供时间:2024年9月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规模);
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提供时间:2024年9月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环境功能区分类标准);
9.富锦市信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卫星地图(提供时间:2024年9月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富锦市信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二类功能区(居住区、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
10.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企业开展复核时企业未改正违法行为);
11.现场检查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9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企业开展复核时企业未改正违法行为);
12.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确认书(提供时间:2024年9月2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同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有、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富锦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根据违法情节持续时间:30天以上的;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物料占地体积:不足100立方米;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有: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改正态度(改正不及时)。由于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进行整改,且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签订《生态环境损書赔偿确认书》,主动减轻、消除环境污染后果,符合《黑龙江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规定中的 "一、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备从轻处罚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贰万捌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1月13日
监审:王辉
审核:刘洺睿
编辑:韩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