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关于依法打击缠访闹访越级访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依法打击缠访闹访越级访违法信访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三、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进行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上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人直接实施赴省进京越级访、非访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处理中,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重复信访,恶意反复投诉的;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信访人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执意信访的。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拒不按要求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在机关内吵闹、聚集等,扰乱单位办公秩序或公共秩序。
(三)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唆使他人、幕后操纵参与缠访、闹访、越级访的;组织、帮助他人缠访、闹访、越级访的。
(四)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到中央国家机关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或到非信访接待场所,采取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等行为,故意制造影响,或以提供咨询、援助等名义在幕后煽动、教唆、组织、策划上述活动的。
(五)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抖音等传播载体,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越级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的。
(六)案件正在办理期间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拒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而执意非访、缠访、闹访和反复越级上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
(七)通过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跟踪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的。
(八)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利用老人、病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非正常上访,或者故意将其弃留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经劝说无效,拒不离开,致使上述场所不能正常工作的。
(九)多次越级上访、缠访、闹访,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以信访为名,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四、利用国家重大活动和各级“两会”期间、“七一”、“十一”等重要时间节点进京去省在非信访接待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假借庆祝国家节日之名或在国家重大活动期间非法聚集上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严惩。
五、本通告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
中共富锦市委政法委员会
富锦市人民法院
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富锦市公安局
富锦市司法局
富锦市信访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