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公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消除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空气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属于流动性明火,升空后受风速和气流的影响,容易造成燃料泄漏或引燃灯罩,一旦飘落到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加油站、液化气站、林地等易燃地点,极易引发火灾,造成重大损失。
二、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在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现有库存“孔明灯”,由所有者自行销毁。
三、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应急、公安、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等部门按职责依法查处。
1.应急消防部门要查处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对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公安局要查处在公共场所燃放“孔明灯”导致公共场所秩序出现混乱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燃放“孔明灯”引发其他治安案件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引发火灾或爆炸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市场监管,查处违规生产“孔明灯”和门店违规销售“孔明灯”的行为。
4.城市综合执法局要加大对公园广场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和频次,对公共区域占道销售、流动销售“孔明灯”的摊点进行查处和取缔。
5.阻碍执行职务、暴力抗法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特别是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宣传、制止违规销售燃放行为,市民群众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要积极予以劝阻和举报,应急、公安、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将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