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富锦02号
佳环罚〔2025〕富锦02号
当事人名称: 富锦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许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230882MB1A96525Q
地址: 富锦市大榆树镇隆川村西1公里路南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检查,查看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发现,你单位《关于富锦市殡仪馆异地迁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增加了2台平板式火化机,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单位的违法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单位的违法事实;
3.富锦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7日,提供单位:富锦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证明内容:单位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现场检查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单位违法事实;
5.《关于富锦市殡仪馆异地迁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7日,提供单位:富锦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证明内容:原环评审批意见要求建设内容;
6.《富锦市殡仪馆异地迁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7日,提供单位:富锦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证明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3台火化机;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环评类别;
8.设备购买合同、发票: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7日,提供单位:富锦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证明内容:改扩建项目投资额;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7日,提供单位:富锦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证明内容:符合国家项目建设用地要求;
10.现场勘察平面图: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单位位置信息;
1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5年01月0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对你单位第二次检查时发现未改正违法行为;
12.现场检查照片:提供时间:2025年01月0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对你单位第二次检查时发现未改正违法行为;
13.电子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资格证明;
14.全国单位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单位的违法信息;
15.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表: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4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2025〕富锦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于2025年3月17日接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根据违法情节: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除化工、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以外);项目建设地点: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产业政策的要求;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中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改正不及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8日
监审:王辉
审核:刘洺睿
编辑:韩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