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总体部署,现就征收D011区域房屋有关事宜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
实施棚户区改造,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
二、征收范围
该区域位于南至北三街,西至向阳路,东至永安木业,北至江边。
该区域有照房屋239栋,有照房屋建筑面积14,490平方米,占地面积约23,200平方米。
三、征收实施部门
征收实施部门为:富锦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时间:2016年3月25日-2016年9月25日
五、有关要求
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如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2.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市政府批准的《富锦市城市规划D011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
3.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4.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政府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5.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市政府将依法申请市法院强制执行。
6.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富锦市城市规划D011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富锦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8日
附件
富锦市城市规划D011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了认真落实富锦城市建设规划,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结合富锦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实施棚户区改造,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
二、房屋征收范围
该区域南至北三街,东至向阳路,西至永安木业,北至江边;区域内有照房屋239栋,有照房屋建筑面积14,490平方米,占地面积约23,200平方米。
三、房屋价格
(一)临街被征收房屋区位价格。
临向阳路区位价格:600元/㎡;
临北三街区位价格:400元/㎡;
临街第一栋独立有照房屋可享受区位价格,后接建部分、地下室、楼房二层(含二层)以上不计算区位价格。被征收房屋介于两条路的,区位价格按价格高的计算。
(二)回迁房屋市场价格。
1.住宅:二 层 :3200元/平方米
三层、四层:3300元/平方米
五 层:2900元/平方米
六 层:2800元/平方米
2.临街门市:
临向阳路:一层6000元/㎡,二层3500元/㎡。
临北三街:一层5500元/㎡,二层3500元/㎡
四、补偿办法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同时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经审查,被征收人在市区内仅有一处不足40平方米的具有合法证照的非临街住宅房屋,按40平方米补偿。
(一)货币补偿。一 是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具有合法证照的住宅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附属物补偿、搬迁费、特困补助、残疾人补助、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等一次性给予被征收 人现金支付。二是临街房屋货币补偿。具有合法证照的临街房屋按照评估价格与区位价格之和给予补偿,附属物补偿、搬迁费、特困补助、残疾人补助、营业损失补 偿、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等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现金支付。
(二)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参与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应具有合法证照。在征收期限内,每征收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并且每本合法证照无偿增加建筑面积6㎡;被征收人如再需要增加面积,按补偿方案中的市场价格交纳。合法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经认定实际为两户居民居住的被征收房屋可选择两个房屋,两个房屋均可享受每户无偿增加6平方米的优惠待遇,超出面积按市场价格补差。回迁安置楼房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该户评估价格对应楼层市场价格找差。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附属物按评估价格补偿。
楼层选择按下列方法进行:
评估价格在1600元/㎡以下选择多层正房楼六层;1601元/㎡至1700元/㎡选择多层正房楼五层;1701元/㎡至1800元/㎡选择多层正房楼二层;1801元/㎡至2050元/㎡选择多层正房楼三、四层。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超过2050元/㎡部分,返款或折算成楼层面积进行产权调换。
2.临街房屋产权调换。
临街第一幢具有合法证照的房屋,征收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回迁安置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市场价格的70%互为找差;在10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格互为找差。平房选择一层带二层门市房屋,二层50%的面积按市场价格的70%交付;另50%的面积按市场价格交付。评估价格在1600元/㎡以下的补交200元/㎡结构差价;评估价格在1600元/㎡以上的(含1600元/㎡)不交结构差价。临街房屋选择住宅房屋的,先计算出原房屋同等面积兑换新门市楼的价值,再按市场价格购买住宅房屋。临街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附属物按评估价格补偿。
(三)地下室补偿。具有合法证照的,层高在2.2m以上的地下室,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办法实施;无照的地下室,层高在2.2米以上的,每平方米价格按1200元计算;层高不足2.2米的,价格协商议定。
(四)无手续房屋。无手续房屋由有关部门结合年代、结构、居住条件等实际情况现场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补贴。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经市规划、城管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对被征收人土地较大,根据被征收人已获补偿建筑物面积和扣除已获补偿建筑物所占土地面积后剩余的合法土地使用面积的比例予以补偿。
1.1:2以下不予补偿;
2.1:2至1:2.5以下的,按比例提高评估价格的10%;
3.1:2.5至1:3以下的,按比例提高评估价格的15%;
4.1:3至1:3.5以下的,按比例提高评估价格的20%;
5.1:3.5至1:4以下的,按比例提高评估价格的25%;
6.1:4至1:4.5以下的,按比例提高评估价格的30%;
7.1:4.5至1:5以下的,按比例提高评估价格的40%;
8.1:5以上的一事一议。
可采取现金方式补偿,也可折算成面积给予补偿。
(六)相关费用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能够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纯利润,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6个月损失补偿;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内按月给予损失补偿,无法确定标准和金额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至100元一次性补偿。
2.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补助10元。商服房屋每平方米补助30元。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再支付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已出租,并具有合法租赁合同的,搬迁费应支付给承租人。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办理。)
3.临时安置补偿: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合法面积计算,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按照每平方米每月6元标准发放;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开始至第18个月,按照每平方米每月8元标准发放;过渡期限超过18个月的,从第19个月开始,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0元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偿按前项所列,在回迁协议签订生效后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部分在回迁时一次性结清。
(七)附属物补偿标准。
1.砖仓房:150—200元/㎡;
2.简易库房:200元/㎡;
3.菜窖:每口800元;
4.深水井:每眼600元;
5.果树:每棵50-100元;
6.圈舍:100-150元/㎡墙体为24CM以上;
7.砖围墙:每延长米50—100元;
8.铁栅栏(包括铁大门):每延长米150元—200元。
(八)集中供热。
根据热电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据和工程安装预决算报告,折旧后给予补偿。无法提供数据和报告的,每平方米补偿50元。
五、补助与奖励
(一)补助
特困户补助:被征收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未享受过相应征收优惠政策,有合法产权证照,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搬迁的,补助人民币3000元。(只限户籍在本市市区)
残疾人补助:被征收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未享受过相应征收优惠政策,有合法产权证照,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搬迁的,按伤残等级给予补助。二级(含二级)以上补助4000元;二级以下补助2000元。(只限户籍在本市市区)
(二)奖励
被征收人在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10日内签约并搬迁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以上相关各项补偿、补助及奖励等,均可选择现金或折成面积进行产权调换。
六、回迁房屋税费缴纳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七、回迁楼标准及回迁时间
(一)回迁楼标准。
回迁楼质量应达到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定的标准。
多层回迁楼为初装修房屋,具体标准如下:
1.外墙:瓷砖面层或高档涂料;
2.内墙:刮大白;
3.顶棚:厨房吊顶、卫生间吊顶;
4.地面:客厅抛光砖,卧室水泥面,卫生间防滑砖;
5.门:住宅进户门为电子门,入户门为防盗门,室内为实木门,一楼门市房为单层白钢门;
6.厨房:墙面釉面砖,地面抛光砖;
7.卫生间:墙面釉面砖,坐便器,洗手盆;
8.楼梯间:大理石踏步,白钢扶手;
9.其他以设计图纸为准。
(二)计划回迁时间。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