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富锦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富办发〔2019〕12号
中共富锦市委办公室
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富锦市招商引资奖励
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及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富锦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富锦市委办公室
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日
富锦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项目投资,按照我市“三大一城”战略部署,根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关于重塑营商新环境的意见》等政策法规,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设置
设立富锦市产业发展扶持基金,纳入每年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奖励符合本政策条件的产业项目。
二、奖励对象
1.在富锦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并依法纳税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30万吨以下水稻加工项目、粮食仓储项目及特许经营性公共事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和各级政府奖励资金,下同)在2000万元以上。
2.落户富锦市的文旅、商贸及医养等现代服务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
三、基础设施投入奖励政策
1.对新签约落地且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符合省级经济开发区投资强度要求的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额4%给予基础设施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基础设施奖励(执行低于正常地价供地项目不享受)。
2.对新签约落地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额4%给予基础设施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基础设施奖励(执行低于正常地价供地项目不享受)。
四、财政贡献奖励政策
1.对引进富锦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总部经济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依次参照其当年对地方财政发展贡献额度的50%、70%、80%给予资金奖励。
2.对新签约落地的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从完成投资并投产运营的首个纳税年开始,由市政府给予资金奖励5年,前两年参照企业对地方财政发展贡献额度100%给予奖励,后三年参照50%给予奖励。
3.对新签约落地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从完成投资并投产运营的首个纳税年开始,由市政府给予资金奖励5年,前两年参照企业对地方财政发展贡献额度100%给予奖励,后三年参照50%给予奖励。
4.对盘活资产的产业项目(含改扩建产业项目),可参照以上产业项目财政贡献奖励政策执行。
五、引优扶强奖励政策
1.对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外行业领先企业,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除享受正常奖励政策外,一次性给予600万元投资奖励;对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除享受正常奖励政策外,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投资奖励;对国内行业前十企业,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投资奖励。同一企业按最高奖励标准,只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2.对在主板、中小版、创业板上市的我市企业,在省政府奖励1000万元的基础上,追加6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我市企业,在省政府奖励200万元的基础上,追加100万元奖励。
3.对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我市 “小升规”企业,在省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再奖励30万元;对 “个转企”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运转正常的我市企业,奖励5万元。
六、企业高管奖励政策
1.对新签约落地招商企业,在企业投产运营后,对其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参照个人所得对富锦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2.企业年纳税总额地方留成部分在300万元以上的,在完成税收之日起,在富锦市域内为企业高管提供两套80平方米以上的周转住房。
3.协助企业解决高管人员及外聘科技人才的子女择校、医疗、卫生和城镇落户手续办理等问题。根据每年企业需要引进管理人才及外聘科技人才的实际人数,落实管理人才及外聘科技人才享受《富锦市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暂行办法》(富人领〔2016〕1号)规定的相关政策。
七、安商服务奖励政策
1.对新签约落地产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在建设期内,根据项目投资方的实际需求,提供两间临时办公用房,无偿使用一年。
2.对已签约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在投资者手续完备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为该项目办结市级审批、登记和注册手续,7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部手续。同时,对重点产业项目,开展市级领导包保、部门领办代办工作机制,切实搞好项目建设的全程服务,直到企业投产达效。
3.在招商引资项目工程建设审批上实行多评合一、并联审批、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
4.对新开工招商引资产业项目,统一组织对拟提供建设用地的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进行评估,免收相关评估费用。
5.实行新批工业用地“标准地”和“承诺即开工”制度,在完成区域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公布工业用地的准入条件和投资、能耗、环境、建设等标准,市场主体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书面承诺补齐相关手续并按照标准建设且公示后,即可取得相关许可并开工建设。
6.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挂牌保护,严禁任何部门干预企业内部和企业间往来所开展的各项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企业的合法经营。未经市营商环境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任何执法部门和行政机关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执法、评比等活动(消防、安全、环保、重大案件等突发事件处理和企业邀请的除外)。
7.对签约落地的产业项目,在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下限或最低标准征收,并免除本市级一切行政性收费。
八、鼓励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1.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产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纳税后,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5%给予引资中介人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对引进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年上缴税金额度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按企业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参照企业上缴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引资中介人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3.对提供有价值线索信息者,项目成功落地的,予以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4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个项目,获得引资中介人奖励的,不兼得此项奖励。
九、附则
1.此政策是以企业与市政府签订的产业项目协议或现代服务业项目合作协议为兑现依据,所表述的新建项目和新落户企业的时间节点,为文件印发实施之日起的一年以内。
2.此政策所表述奖励企业的对地方财政发展贡献,指在富锦市的企业年度经营所得和增值形成的地方财力的额度。
3.由经开区管委会、市经济合作促进服务中心、重点产业建设促进中心、财政局负责新建产业项目奖励企业的认定;由市财政局、经济合作促进服务中心、税务局负责总部经济奖励企业的认定;由市经济合作促进服务中心、重点产业建设促进中心、监察委、财政局、税务局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由市财政局、工业信息科技局和统计局负责“个转企”“小升规”和“规上市”企业的认定及兑现工作。
4.此政策所奖励的企业需承诺10年内不迁离富锦市、不改变在富锦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奖励企业违反承诺,市政府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资金。对于取得土地使用证后未如期开工、开工后停工或有其他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中规定的闲置土地行为的,市政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资金。
5.对于单位面积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大,对地方产业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科技含量高、产业链延伸有贡献的重点产业项目,经市政府同意,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重点支持。
6.此办法中的第三条1款、2款规定的奖励项目,在项目获得土地使用证并完成项目计划固定资产投资(土地出让金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后,经市政府委派有关部门审核认定无误,按审批程序给予企业一次性基础设施奖励。
此办法中的第八条1款、2款规定的奖励中介人,由符合此办法条件的纳税企业上报并认定;3款规定的提供有价值线索信息者,由富锦市经济合作促进服务中心负责上报并认定,经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启动奖励政策兑现工作。
7.符合此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奖励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我市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相抵或重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执行。获得扶持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政府承担。
8.本奖励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此前由中共富锦市委、富锦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优惠政策文件同时废止。有效期满,经中共富锦市委、富锦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重新发布。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则根据实施情况对本办法予以评估修订或废止。
9.本奖励政策办法由富锦市人民政府授权富锦市经济合作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