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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 发布日期:2021-12-10 16:00:09
  • 来源:


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填报单位:富锦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权限职责

实施程序

(办理流程)

救济渠道

示例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

3、作出决定

4、送达当事人

 

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本单位提出异议、申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一、简易程序

1、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本单位提出异议、申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1、填报单位需将本单位权责清单中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类别的事项填入此表。

      2、实施程序应当简洁明了、高度概括。

      3、救济渠道应根据事项的实施依据具体确定,某些行政行为不适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不得一概填写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