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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 发布日期:2021-12-10 15:56:48
  • 来源:


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填报单位:富锦市民政局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权限职责

实施程序

(办理流程)

救济渠道

建立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审批

富锦市民政局

一、《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二、《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2000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1号,2012年1月16日修正)

一、《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第一款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二、《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2000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1号,2012年1月16日修正)第十一条 殡葬设施的建立按下列程序报批:(二)建立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行署)民政部门备案;

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本单位提出异议、申辩

设立公益性公墓审批

 

 

 

 

 

 

 

 

 

 

 

 

富锦市民政局

一、《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二、《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2000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1号,2012年1月16日修改)

一、《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二、《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2000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1号,2012年1月16日修改)第十条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殡仪馆、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殡葬设施的建立按下列程序报批:(六)暂缓火葬区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行署)民政部门备案。

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本单位提出异议、申辩

擅自建立殡葬设施的处罚

富锦市民政局

一、《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二、《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2000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1号)

一、《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2000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1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建立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本单位提出异议、申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非殡葬管理机构经营遗体运送业务及运尸车在城镇市区内播放哀乐的处罚

富锦市民政局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201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1号修正)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201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1号修正)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非殡葬管理机构经营遗体运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违反本规定,运尸车在城镇市区内播放哀乐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本单位提出异议、申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利用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富锦市民政局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201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1号修正)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201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1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利用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本单位提出异议、申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富锦市民政局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本单位提出异议、申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公墓内构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处罚

富锦市民政局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201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1号修正)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201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1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公墓内构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本单位提出异议、申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富锦市民政局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本单位提出异议、申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生产、经营殡葬迷信用品和在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土葬用品的处罚

富锦市民政局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201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1号修正)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201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1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殡葬迷信用品和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土葬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没收殡葬迷信用品、土葬用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本单位提出异议、申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1、填报单位需将本单位权责清单中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类别的事项填入此表。

      2、实施程序应当简洁明了、高度概括。

      3、救济渠道应根据事项的实施依据具体确定,某些行政行为不适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不得一概填写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