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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2021-05-27 15:05:17
  • 来源:


 

当事人:富锦市东平公义超市初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30882******C4E

住所(住址):富锦市东平路北段道东三宿舍楼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初*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30882*******04138

联系电话:156****1876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富锦市东平路北段道东三宿舍楼下

2021年05月11日09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富锦市东平公义超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富市监责改通字(2021) cb001号),要求当事人在2021年05月2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1年05月21日08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到富锦市东平公义超市复查,当事人仍未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2021年05月2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本案现场检查、立案、调查取证、询问、审批、告知等程序,现调查终结。现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2月01日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17年01月12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富锦市东平路北段道东三宿舍楼下经营富锦市东平公义超市。2021年05月11日09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富锦市东平公义超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2021年05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富市监责改通字(2021) cb001号),要求当事人在2021年05月2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1年05月21日08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到富锦市东平公义超市复查,当事人仍未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参见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1年05月11日09时00分,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及未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的违法事实;

(二)2021年05月21日08时30分,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仍未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的违法事实;

(三)2021年05月21日13时3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的违法事实;

(四)2021年05月21日,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五)2021年05月21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六)2021年05月1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未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的违法事实;

(七)2021年05月2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仍未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或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等证件,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规定的未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的行为。

2021年05月21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富市监处告字〔2021〕9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从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考虑,从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考虑,当事人作为经营者未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虽然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期限内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采取适中的行政处罚。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3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富锦支行,地址:富锦市中央大街中段,账号:165****530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富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 05月 27日

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