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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2021-11-26 15: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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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富锦市家乐购商业有限公司秋林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2******J03L

住所(住址):富锦市富锦镇南岗街30委(秋林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身份证件号码:230523********1825

 

2021年9月15日我局城南执法中队执法人员接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1230882*******224)、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同江综合实验室《检验报告》(No:2309000******60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NCP21230882******22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等相关材料。材料显示2021年08月03日,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同江综合实验室对当事人经营的姜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09月15日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同江综合实验室对抽样检验做出的《检验报告》(No:2309000*******602),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本案经过现场检查、立案、询问、调查取证、审批、处罚告知等程序,现调查终结。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8日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19年11月0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富锦市富锦镇南岗街30委(秋林一楼)经营富锦市家乐购商业有限公司秋林分公司。

当事人于2021年08月01日下的订单,2021年08月03日早上5点收到在集贤县韩姐蔬菜批发行(供货商地址四达市场2号大厅37号商铺)采购抽检批次的姜。并且在当天全部销售。由于无法联系购买人,无法实施召回。

截至案发,上述商品无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当事人采购该批次姜(供应商集贤县韩姐蔬菜批发行、供货商地址四达市场2号大厅37号商铺、购进日期是2021年08月03日)共30公斤,进货价格7.48元/公斤,销售价格7.98元/公斤,销售30公斤,损耗0公斤。违法所得239.4元,货值金额239.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09月15日13时30分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情况;

2.    2021年09月15日13时30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1230882*******224)、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同江综合实验室《检验报告》(No:2309000*******60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NCP21230882*******224)等文书各一份,证明抽检批次姜不合格的具体情况;

3.    2021年09月15日13时30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证明抽样详细信息的情况;

4.    2021年09月15日当事人受委托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及召回情况;

5.    2021年09月16日08时48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人王野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批次姜的事实及进货、销售情况;

6.    2021年09月16日08时48分当事人受委托人王野提供当事人负责人王影和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授权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和委托情况;

7.    2021年09月16日08时48分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富锦市家乐购商业有限公司秋林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8.    2021年09月16日08时48分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富锦市家乐购商业有限公司秋林分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食品经营资质;

9.    2021年09月16日08时48分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姜商品召回公告、富锦市家乐购商业有限公司秋林分公司经营不合格产品排查整改报告原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实施召回及整改的情况;

10. 2021年09月16日08时48分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供货商集贤县韩姐蔬菜批发行产地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检批次的姜的富锦市家乐购商业有限公司秋林分公司与集贤县韩姐蔬菜批发行之间姜质量合格情况;

11. 2021年09月16日08时48分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供货商集贤县韩姐蔬菜批发行供货协议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检批次的姜的富锦市家乐购商业有限公司秋林分公司与集贤县韩姐蔬菜批发行之间商品交易情况;

12. 2021年09月16日08时48分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供货商集贤县韩姐蔬菜批发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检批次的姜供应商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13.   2021年09月16日08时48分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供货商集贤县韩姐蔬菜批发行销售票据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检批次的姜供应商销售给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姜具体情况;

14.   2021年09月16日08时48分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供货商集贤县韩姐蔬菜批发经营者韩丽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基本情况;

15. 2021年09月18日18时10分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抽检批次的被检批次姜的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批次姜进货和销售情况;

16. 2021年11月13日我局收到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集市监函[2021]89号,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检批次的姜供应商销售给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姜情况;

17.    2021年11月15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商品召回公告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检批次的姜没有召回;

 

以上事实和证据经当事人的签字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销售行为构成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 (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的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2021年11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富市监处告字〔2021〕29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从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考虑,当事人作为经营者已经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并且确实无法知道该批次姜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接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1230882*******224)、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同江综合实验室《检验报告》(No:2309000******60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NCP21230882*******22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后,当事人立即主动对该批次姜进行召回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商品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查工作。考虑当事人已认识到错误并主动在经营场所发布商品召回公告实施召回措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同时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有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表现,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39.4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富锦支行地址:富锦市中央大街中段道北账号:165*****30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富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11月 26日

 

 

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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