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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2020-07-28 14:56:04
  • 来源:


 

当事人:大商富锦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30882******467Q             

住所(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中央大街中段道南(民主社区14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30805********0215         

联系电话: 138****0320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杏园社区3组45号                  

2020年6月28日我局城南执法中队执法人员接到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0230000250734535)、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ZOSP5M9H0904782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SC20230000250734535)、《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通知书》黑市监省检字[2020]04314111号等相关材料。材料显示2020年6月7日,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佳木斯市郊区佳虹淀粉制品加工厂生产的肥羊粉(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7日、规格200克/袋)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6月28日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抽样检验做出的《检验报告》(No:ZOSP5M9H09047823),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是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7月6日我局城南执法中队执法人员接到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0230000250734531)、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A2200175895101008C)、《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SC20230000250734531)、《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通知书》黑市监省检字[2020]04316125号等相关材料。材料显示2020年6月7日,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富锦市绿源调味食品厂生产的古粮纯纯母油(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规格800ml/桶)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7月6日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抽样检验做出的《检验报告》(No:A2200175895101008C),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本案经过现场检查、立案、询问、调查取证、审批、处罚告知等程序,现调查终结。现查明:当事人于2011年07月05日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19年08月08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中央大街中段道南(民主社区14组)经营大商富锦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0日16时05分,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执法中队执法人员田勇、肖贺,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通知书》黑市监省检字[2020]04314111号要求,对大商富锦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被抽检批次肥羊粉商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对该批肥羊粉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并在大商富锦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当事人提供了被检批次肥羊粉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验收台账记录、销售记录复印件各一份、供货商集贤县保力冷冻食品配送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被检批次肥羊粉的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当事人还提供了生产厂家佳木斯市郊区佳虹淀粉制品加工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2020年6月30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发布召回公告。当事人采购该批次肥羊粉(生产日期2020年5月7日、规格200克/袋)共50袋,进货价格1.5元/袋,销售价格3.9元/袋,截止到案发,销售50袋。违法所得120元,货值金额195元。

2020年7月6日我局城南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又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通知书》黑市监省检字[2020]04316125号要求,对大商富锦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被抽检批次古粮纯纯母油(生产日期2020年1月1日,规格800ml/桶)商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对该批古粮纯纯母油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并在大商富锦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当事人提供了被抽检批次古粮纯纯母油生产厂家富锦市绿源调味食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富锦市绿源调味食品厂手写收据复印件一份、被检批次古粮纯纯母油的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委托授权书一份、召回公告照片一张、召回公告原件一份。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2020年7月7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发布召回公告。当事人采购该批次古粮纯纯母油(规格800ml/桶)共10桶,进货价格4元/桶,销售价格8元/桶。截至案发,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40元,货值金额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0年6月30日15时08分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情况;

(二)2020年6月30日15时15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0230000250734535)、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ZOSP5M9H0904782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SC20230000250734535)三种文书各一份,证明抽检批次肥羊粉不合格的具体情况;

(三)2020年6月30日15时15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证明抽样详细信息的情况;

(四)2020年7月2日8时35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肥羊粉的事实及销售情况;

(五)2020年7月2日8时40分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高长明和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授权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受委托人的基本和委托情况; 

(六)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大商富锦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七)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大商富锦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食品经营资质;

(八)当事人受委托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共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

(九)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肥羊粉召回公告原件及照片、召回情况说明书、经营不合格产品排查整改报告原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实施召回及整改的情况;

(十)2020年6月30日15时08分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情况;

(十一)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抽检批次的肥羊粉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验收台账,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肥羊粉购进情况;

(十二)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抽检批次的肥羊粉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肥羊粉销售情况

(十三)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集贤县保力冷冻食品配送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抽检批次的肥羊粉供应商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十四)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集贤县保力冷冻食品配送中心《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抽检批次的肥羊粉供应商具有合法的食品经营资质;

(十五)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集贤县保力冷冻食品配送中心《保力冷冻食品超市配送中心销货单》,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抽检批次的肥羊粉订货情况;

(十六)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佳木斯市郊区佳虹淀粉制品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抽检批次的肥羊粉生产厂家具有合法的生产资质;

(十七)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佳木斯市郊区佳虹淀粉制品加工厂《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抽检批次的肥羊粉生产厂家具有合法的食品生产资质;

(十八)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佳木斯市郊区佳虹淀粉制品加工厂《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抽检批次的肥羊粉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出厂检验情况;

(十九)2020年7月7日8时38分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情况;

(二十)2020年7月7日9时10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0230000250734531)、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A2200175895101008C)、《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SC20230000250734531)三种文书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情况以及当事人现场提供材料相关情况;

(二十一)2020年7月7日9时10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证明抽样详细信息的情况;

(二十二)2020年7月8日8时35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被抽检批次纯母油的事实及销售情况;

(二十三)2020年7月8日8时40分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委托授权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委托情况; 

(二十四)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抽检批次古粮纯纯母油生产厂家富锦市绿源调味食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供货商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二十五)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抽检批次古粮纯纯母油生产厂家富锦市绿源调味食品厂《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供货商具有合法的食品生产资质;

(二十六)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抽检批次古粮纯纯母油生产厂家富锦市绿源调味食品厂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供货商收到当事人货款情况;

(二十七)当事人受委托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共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

(二十八)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古粮纯纯母油(生产日期2020年1月1日,规格800ml/桶)召回公告原件及照片、召回情况说明书、经营不合格产品排查整改报告原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实施召回及整改的情况;

(二十九)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古粮纯纯母油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古粮纯纯母油(生产日期2020年1月1日,规格800ml/桶)出厂检验情况;

(三十)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食品及原材料采购索证验收台账记录和销售记录复印件,证明古粮纯纯母油(生产日期2020年1月1日,规格800ml/桶)购进及销售情况;

以上事实和证据经当事人的签字确认。

2020年 7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富市监处告字〔2020〕54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规定的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从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考虑,1、该批次肥羊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古粮纯纯母油,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作为经营者已经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并且确实无法知道该批次肥羊粉、古粮纯纯母油为不合格食品。2、接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对该批次肥羊粉、古粮纯纯母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查工作。3、考虑当事人已认识到错误并主动在经营场所发布召回公告实施召回措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同时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有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富锦支行地址:富锦市中央大街中段道北账号:1652070530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锦市人民政府或者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富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7月28日

 

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