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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2021-07-02 16:24:30
  • 来源:


当事人:  富锦市繁荣生鲜超市  尚*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23***0MA1BUX0G**                        

住所(住址):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社区33组28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尚*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3900*********1472*                        

联系电话:1576542*57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富锦市锦山镇山内                                        

2021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富锦市锦山镇内繁荣生鲜超市进行检查中发现,该超市在未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散装干豆腐。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富市监责改通[2021]JS00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作出编号:[2021]JS006号警告的行政处罚,要求当事人限期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经营。

2021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富锦市富锦市繁荣生鲜超市再次进行检查中发现,该超市仍在未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

情况下擅自经营散装干豆腐。2021年6月4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对其进行调查。本案经现场检查、立案、询问、调查取证、审批、处罚、告知等程序。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10日开始从集贤县李雷食用菌批发商行购进散装干豆腐进行销售,共购进3次90斤,每斤进价3.8元,售价每斤4.5元,货值金额405元。获利63元。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是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无散装食品销售,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参见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未申请变更许可项目销售散装干豆腐的情况;

2、2021年5月25日,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销售散装干豆腐的经营活动情况;

3、2021年6月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仍在从事未申请变更许可项目销售散装干豆腐的情况;

4、2021年6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具体情况;

5、2021年6月4日,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仍在从事销售散装干豆腐的经营活动情况;

6、2021年6月4日,当事人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信息;

7、2021年6月4日,当事人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

8、2021年6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

9、2021年6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10、2021年6月4日,当事人提供货方的营业复印件一份,证明供货方的经营主体资格;

11、2021年6月4日当事人提供供货方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供货方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以上事实和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规定的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  

2021年6月28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富市监告字[2021]第 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从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考虑。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经营时间较短,获利较少,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又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违法行为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采取从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2500元罚款,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富锦支行,地址:富锦市中央大街中段,账号:165****

30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富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 7月 2日

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