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市民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相关部门回复如下:奖励扶助: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
本人及配偶一方或者双方都是农业户口。一方为农村户口,另一方为城镇户口的夫妇(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户口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居民”界定:
(1)是否属于农业户口,户口登记地址是否在村委会;
(2)必须自有土地;
(3)不能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失地保险。
(4)丧偶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为农业户口界定。
2、1980年以前不考虑子女个数。1980年4月1日到1985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第二个女孩后,响应国家号召实施结扎术的双女户家庭(出具结扎证明),可以确认为奖扶;1986年1月1日以后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妇,生育间隔满4年可以生育二胎。
3、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曾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2)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
(4)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 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5)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4再婚申请奖扶的问题:
(1)再婚后合计3个或以上女孩的不能纳入奖扶;
(2)再婚后合计有男孩的不能纳入奖扶;
(3)再婚后一方无子女、一方有一个或二个女孩,无子女一方不能申请奖扶。
特别扶助:
1、先后生育两个子女,两个子女未见面,相继死亡,可以办理特扶。
2、违法收养子女,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3、再婚夫妻,以本生育和收养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者双方纳入扶助范围。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
4、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