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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公安局长安镇派出所不允许公民改名,根据黑公通【2007】64号《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问题,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的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18周岁以上严格控制更名,严格控制不是不允许的理由,在哪里有尊重公民的意愿了?也符合相关政策,也有允许更名的理由,派出所告诉我就是改不了,本人要求必须改名。请上级领导落实此事,谢谢
  • 留言时间

    2024-05-27 23:36:38

    回复信息

  • 回复单位

    富锦市
  • 回复时间

    2024-05-30 16:00:54
  • 回复内容

    市民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相关部门答复如下:依据《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第二款和《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在实际生活中,一个人的姓名与其所进行的经济或其他社会活动是联系在一起的,随意更改姓名,有可能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并造成民商事活动的无序局面,更为严重的是可能造成逃避法律的制裁。